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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900007330029A/2020-00024 分类:
发布机构: 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 成文日期: 2020-01-02
名称: 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 东莞市教育局 东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公办(集体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的通知(东发改〔2019〕511号)
文号: 发布日期: 2020-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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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 东莞市教育局 东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公办(集体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的通知(东发改〔2019〕511号)

发布日期:2020-01-14  浏览次数:-

相关政策解读:关于调整我市公办(集体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的政策解读


各镇街(园区)工信科局、宣教文体局(教育局)、财政分局,各市属幼儿园:

  为促进我市公办(集体办)幼儿园的持续健康发展,提高办园水平和保教质量, 根据《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 东莞市教育局 东莞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我市幼儿园收费管理的通知》(东发改〔2019〕308号)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调整公办(集体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公办(集体办)幼儿园保教费实行分级制定,其中省一级幼儿园每人每月1000元,市一级幼儿园每人每月900元,未评级幼儿园每人每月800元。幼儿园调整收费增加的收入应全部用于提高教职员工工资待遇及完善设施设备,集体办幼儿园用于提高工资待遇的比例不少于70%。

  公办(集体办)幼儿园在寒暑假、周六、周日及国家规定的公众假期继续对在园幼儿提供保育教育的,保教费可在平时收费标准基础上上浮不超过50%。其中省一级幼儿园每人每日不超过68元,市一级幼儿园每人每日不超过60元,未评级幼儿园每人每日不超过55元。

  二、公办(集体办)幼儿园接受家长委托,在周一至周五闭园后的16:30至19:00期间对在园幼儿提供托管服务的,16:30至17:30免收托管费,17:30至19:00可收取托管费。收费标准为10元/人•天。

  三、服务性收费、代收费以及退费办法按照《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 东莞市教育局 东莞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我市幼儿园收费管理的通知》(东发改〔2019〕308号)有关规定执行。

  四、各公办(集体办)幼儿园应在显著位置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或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金额和收费依据等相关内容。在招生简章或招生信息中,必须写明幼儿园办园性质、办学条件、定价方式、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幼儿园必须严格按照公示的收费标准实施收费。

  五、本通知从2020年春季入学起执行。原《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 东莞市教育局 东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公办(集体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的通知》(东发改〔2016〕399号)同时废止。


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       东莞市教育局      东莞市财政局

2019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