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切实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根据《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粤府令第277号)的有关规定,我局牵头会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民族宗教局、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林业局、市国家安全局、市人防办、市气象局、市公路事务中心、市司法局等单位共同研究,决定对有效期已届满的《东莞市企业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告知承诺制信用监管实施办法(试行)》(东发改〔2019〕47号)予以废止,文件自有效期届满起自动失效,不再作为管理依据。
特此公告。
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1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