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做好2021年度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核实及专项资金补贴安排的通知》(粤能电力函〔2022〕232号)、《财政部关于下达2022年节能减排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建〔2022〕86 号),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2021年我市电动汽车补贴资金申报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补贴标准对2021年建成并具备且符合验收条件和相关要求的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不含自用的私人乘用车充电桩),统筹各级财政资金按充电设施装机功率给予建设补贴,直流充电设施200元/千瓦,交流充电设施40元/千瓦。
二、其他事项
(一)申请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补贴按照东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配套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二)纯电动充电设施的建设运营和验收要求,按国家相关标准、技术规范及《广东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粤发改能电〔2016〕691 号)、《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验收工作的通知》(粤发改能电函〔2018〕5463 号)、《东莞市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东发改〔2018〕540 号)、《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竣工验收工作细则》(东发改〔2019〕22 号)等相关政策文件执行。
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2 年9月30日
(联系人:电力和节能科陈迪;联系电话:23660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