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医疗废物处置收费管理,根据《广东省定价目录(2022年版)》等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我市医疗废物处置费征收主体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23年1月1日起,我市医疗废物处置费征收主体调整为东莞市安德宝医疗废物环保处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德宝公司”)。安德宝公司应尽快与市内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签订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责任。
二、医疗废物处置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具体收费标准由安德宝公司与各医疗卫生机构在不超过《关于开征医疗废物处置费有关问题的复函》(东府办复〔2009〕441号)及《关于市医疗废物处理中心运营收费问题的复函》东府办复〔2009〕1032号范围内协商确定。医疗废物处置费征收范围为全市产生医疗废物的医疗卫生机构,含综合性医院、专科医院、门诊部、卫生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血液中心、疾控中心等。
三、安德宝公司征收的医疗废物处置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统一使用税务发票并依法纳税。
四、安德宝公司要主动做好收费主体调整的宣传解释工作,严格执行各项价格政策,落实明码标价,主动接受有关部门及社会各界的监督。对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未按规定明码标价、只收费不服务等价格违法行为的,由市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