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东发改粮监罚〔2023〕5号 |
处罚名称: | 东莞市高埗镇农业技术服务中心(粮所)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案 |
处罚类别: | 警告 |
处罚事由: | 当事人在承储市级储备粮期间,部分承储仓库内储备粮黄粒米项目指标不符合国家粮食质量标准。违反了《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粮食收购者收购粮食,应当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按质论价,不得损害农民和其他粮食生产者的利益;” |
处罚依据: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一)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419007638304591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东莞市高埗镇农业技术服务中心(粮所) |
法人代表姓名: | 熊锐江 |
处罚结果 | 警告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12月5日 |
处罚机关 | 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 |
东莞市高埗镇农业技术服务中心(粮所)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案
发布日期:2023-12-14 浏览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