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信息公开指南(2022年11月修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东莞市政府信息公开办法》,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我局编制了《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东莞市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dg.gov.cn)和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门户网站(http://dgdp.dg.gov.cn/)上查阅。
一、信息公开范围
(一)机构职能:本单位的机构概况、机构领导、内设机构、直属机构的介绍。
(二)政策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本单位及相关部门的政策规章制度及规范性文件。
(三)规划计划:本单位及相关部门的专项规划、年度工作计划等信息的公开情况。
(四)业务工作:本单位及相关部门负责的行政审批事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办事指南、各项职能工作的介绍。
(五)部门预决算:本单位及相关部门的财政预算、决算报告等信息。
(六)“三公”经费:本单位及相关部门的“三公”经费等信息。
(七)其它:主要包括本单位及相关部门需对外发布的通知公告、工作动态、基层动态、重要会议、人事任免、案例选编、司法简讯等信息。
二、获取形式
(一)主动公开
1、公开形式
我局信息公开主要采取政府网站网上公开形式。网上信息公开网址为东莞市人民政府网站依申请公开业务系统(http://ysq.dg.gov.cn/sofpro/otherproject/ysq/gecs_ysq_web_add_1.jsp?SLBM=0201)。
2、公开时限
我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1、公开内容
除我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我局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2、受理机构
我局办公室负责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提出申请
向我局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书面填写《东莞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到我局办公室领取,也可以在东莞市人民政府网站上下载电子版,复制有效。申请人对申请获取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信息内容的提示。
(1)我局受理书面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除申请人当面提交《申请表》外,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2)我局受理通过互联网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可在东莞市人民政府网站依申请公开业务系统(http://ysq.dg.gov.cn/sofpro/otherproject/ysq/gecs_ysq_web_add_1.jsp?SLBM=0201)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向我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我局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短消息等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4、申请处理
(1)我局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根据需要,通过相应方式对申请人身份进行核对。
(2)我局收到申请后,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信息。
(3)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我局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4)我局办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我局负责人同意,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我局依申请提供信息时,除不应当公开的内容外,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5、收费标准
我局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收费标准依照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详见附件),收取的费用全部上缴财政。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本人可向我局提出减免相关费用的申请,并填写《申请表》相关栏目。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单位名称: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
办公地址:东莞市鸿福路99号市行政办事中心主楼9楼
邮政编码:523888
办公时间:8:30-12:0014:00-17:30(工作日)
联系电话:0769-22830911
传 真:0769-22830921
电子信箱:dgsfgj@dg.gov.cn(本邮箱不直接受理公开申请,如有公开申请,请到申请公开页面办理)。
四、监督方式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我局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向我局提出更正申请,并提供证据材料。我局将根据申请作出相应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我局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东莞市人民政府或者广东省司法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