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经信局(经贸办),各游览参观点:
现将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落实青少年门票价格优惠政策的通知》(粤价〔2012〕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市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游览参观点,对6周岁(含6周岁)以下或身高1.2米(含1.2米)以下的儿童实行免票;对6周岁(不含6周岁)至18周岁(含18周岁)未成年人、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下学历学生实行半票。列入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的游览参观点,对大中小学学生集体参观实行免票。
二、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游览参观点对儿童、学生、未成年人(以下简称青少年)门票价格优惠政策仍按我局东价〔2009〕43号文规定执行。鼓励市场调节价游览参观点参照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游览参观点上述规定对青少年等给予票价优惠。
三、各游览参观点须在收费的显眼处公示门票的价格和各类票价优惠政策,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四、本通知自2012年4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东莞市物价局
二O一二年三月十九日
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落实青少年门票价格优惠政策的通知
二○一二年三月一日 粤价〔2012〕6号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落实青少年门票价格优惠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283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做好贯彻实施工作,并将本地区所出台的涉及青少年门票价格优惠的有关政策及执行情况于3月底前报送我局(公用事业价格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