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发改〔2023〕243号
各镇街(园区),市直属各单位,市内有关供水企业:
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自2018年实施以来,有效促进了我市水资源持续利用和非居民用户节水减排。《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 东莞市水务局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方案》已于2023年7月15日到期,为继续做好节水型社会建设,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继续按《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 东莞市水务局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方案》实施,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2023年7月15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按原政策执行。
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
东莞市水务局
2023年12月6日
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 东莞市水务局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广东省节约用水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0号)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7〕1792号)等要求,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充分发挥价格机制在水资源配置中的调节作用,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城镇节水减排,加快建设节水型社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建立健全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要以严格用水定额和计划用水管理为依托,以改革完善计价方式为抓手,通过健全制度、完善标准、落实责任、保障措施等手段,提高用水户节水意识,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产业结构调整。
(二)基本原则。一是坚持因地制宜。根据我市水资源状况、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具体实施方案。二是保障合理需求。充分征求产业部门意见,科学制定定额标准和用水计划,合理确定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保障非居民用户合理用水需求。三是积极稳妥推进。根据定额用水和计划用水管理要求,率先对条件较为成熟的重点行业和用水大户实行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不断积累经验,完善政策,逐步全面推开。
二、实施规定
(一)实施范围。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实施范围为由城镇公共供水管网供水,纳入水务部门定额用水或计划用水管理,并已抄表到户的非居民用水户(含特种行业用水户)。
城镇自备水源用户取水,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水利部关于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29号)的有关规定累进收取水资源费。
(二)用水定额和用水计划管理。水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用水定额管理和计划用水管理。并以此为基础,实行我市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
(三)分档(计划)水量和加价标准。用水户应当按照核定的用水定额或用水计划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用水的,除按计量的水量缴纳非居民用水对应类别基本水费外,对超定额、超计划用水的部分还需按照下列标准缴纳超定额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费用:
1、超定额(超计划)20%(含) 以内的水量加价100%;
2、超定额(超计划)20%以上40%(含)以下的水量加价150%;
3、超定额(超计划)40%以上的水量加价250%。
对符合产业导向扶持政策的重点企业实行差别化加价制度,凡经产业部门认定并公布的市“倍增计划”试点和协同倍增企业等重点企业,各档加价标准分别为50%、100%、150%。
对高耗能、高污染、产能严重过剩等行业实行更严格累进加价制度,凡经有关部门认定并公布的限制类、淘汰类企业,各档加价标准分别为150%、200%、300%。
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为各类别自来水基本水价,不包含污水处理费、垃圾处理费、二次加压费用和各种附加。
(四)计量周期和基数调整。计量周期按照水务部门用水定额管理或计划用水管理的规定执行。因供水企业抄表等原因推迟或提前抄表的,以延迟或提前的天数占计量周期的比例,增加或减少用水定额或用水计划计费基数。
(五)征收和资金使用。超定额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收费由水务部门负责征收,也可委托供水企业代收代缴。非居民用户超定额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收费收入全额缴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供水管网改造等用途,具体办法由水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三、保障措施和工作要求
(一)明确部门责任。根据节约用水和水污染防治有关法律法规,各相关部门和镇街(园区)要加强协作,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供水、用水单位节约用水的监督管理。市价格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建立健全累进加价制度等工作;水务部门主要负责做好定额用水、计划用水以及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征收管理等工作;其他部门及供水企业要配合做好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的实施工作。
(二)完善配套措施。各有关部门要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快完善用水计量设施,积极推行智能化管理,提高用水计量效率和精准度,为建立健全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提供更有利的基础条件。根据实际情况,探索建立节水激励机制和水权交易试点。
(三)加强督导检查。市价格和城镇供水主管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督导和检查,将建立健全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各项要求落实到位,取得实效。相关部门和各供水企业要及时总结和上报推进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工作进展情况。
(四)强化宣传引导。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舆论宣传,强化水情教育,大力宣传我市水资源紧缺现状,引导各用水主体树立节水观念,提高节约用水自觉性。采取多种方式开展政策解读,适时宣传政策成效,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凝聚各方共识,创造良好舆论氛围。
四、解释权
本实施方案由市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市水务局负责解释。
五、实施时间
本实施方案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