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东莞市人民政府同意,我市从2019年4月1日起,调整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并结合垃圾分类和收运等情况实行差别收费制度。主要规定解读如下:
一、为什么要调整我市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
主要有两方面因素:一是政策要求。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家发改委关于全面深化价格机制改革的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等精神,要求各地健全促进绿色消费的价格政策,按照“谁污染、谁付费”原则,完善财政补贴和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政策,运用价格杆杠和经济手段,实现生活垃圾处理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促进城乡环境保护。二是成本增加。我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从2010年调整至今已超过8年,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生活垃圾处理的范围、收运处理要求、环保标准等都发生很大变化和有更高要求,生活垃圾处理成本不断上升。我市统筹管理市、镇、村生活垃圾,管理范围全覆盖。同时,生活垃圾焚烧处理率2017年已达84.4%,处理成本相应增加。经测算,我市生活垃圾处理成本达476元/吨,目前收支缺口非常大,需要适当调整收费标准予以补偿,促进我市生活垃圾处理行业发展和环境保护。
二、为什么要实行差别收费制度?
根据垃圾分类等情况实行约束与激励相结合的差别收费制度,有利于促进垃圾分类,改善一般工业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以及餐厨垃圾收运等情况,促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
三、生活垃圾处理费调整后,对各类用户生活垃圾处理费的计收方式有什么不同?
这次只调整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计收方式没有变化。各类用户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调整后,其计收方式仍按《关于改革我市生活垃圾处理费计收方式和调整收费标准的通知》(东价〔2010〕33号)和《关于明确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东价〔2010〕57号)等有关规定执行。如,居民仍按用水量计收。对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内用户,已实行抄表到户的,由供水企业按新收费标准直接向小区内用户(不含临街商铺)征收;对未抄表到户(即抄总表)的,由供水企业按新收费标准和住宅小区总用水量的85%计收,再由物业管理企业按新收费标准向小区内用户(不含临街商铺)收取。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临街商铺、住宅混合楼、围院式管理区域和社区(村)等用户的垃圾处理费计收办法,按照各类用户的新收费标准和《关于明确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东价〔2010〕57号)有关规定执行等等。
四、生活垃圾处理费优惠政策如何规定?
1.五保户、低保对象、本市户籍及驻莞部队的残疾军人、革命烈士遗属、在乡孤老优抚对象,凭所在地民政部门(本市)核发的有效证件,可免交垃圾处理费。
2.符合减免条件的用户,可到当地代收单位(或当地自来公司)办理减免手续。具体要求:(1)减免对象对应证件:五保户为《农村五保供养证书》;低保户为《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残疾军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优抚对象为《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登记证》;(2)减免对象须为本市户籍人员;(3)减免对象为低保户的,需每年办理一次减免申请。
五、商铺经营者交纳生活垃圾处理费有哪些注意事项?
商铺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按营业面积及经营类别分类计收的,收费标准差异比较大,如果商铺类的用户发生停业、停租或经营类别改变等情况,要及时到当地城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六、商住小区生活垃圾处理费有哪些调整?
主要调整如下:一是有物业管理的商住小区业主(住户)按居民类收费标准的80%计收(即由0.17元/立方米调整为0.512元/立方米 );二是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新标准已包括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终处理环节的费用,环卫部门收运商住小区生活垃圾,不得再向商住小区的物业管理企业收取3.5元/桶的生活垃圾运输费用。
七、新标准何时执行?
1.新收费标准从2019年4月1日起执行。以居民生活用水量计收垃圾处理费的,按4月份的用水量计收。
2.差别收费标准须在城管部门出台有关住宅小区垃圾分类、餐厨垃圾收运、工业企业一般工业垃圾分类等的管理和认定规定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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