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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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1-05-31
关于《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综合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2021-05-31

关于《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综合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1-05-31  浏览次数:-

  广大的社会各界人士: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广东省节约能源条例》等节能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全面推进我市节能降耗工作,用好东莞市综合节能专项资金,我局起草了《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综合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初稿)》,现决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示时间为2021年5月31日至2021年6月8日。请在上述公示期间内通过信件或电子邮件等书面方式提出意见。

  信函请寄至:东莞市南城街道鸿福路99号市行政办事中心主楼9楼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电力和节能科,邮编523888。

  电子邮件请发至:dgfg_dlgl@163.com。

  欢迎各界人士积极建言献策,感谢支持!

  附件: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综合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附件

 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综合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广东省节约能源条例》等节能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全面推进我市节能降耗工作,用好东莞市综合节能专项资金,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东莞市综合节能专项资金使用主要用于节能技术(产品)推广应用、节能技术(产品)研发、节约型示范项目和非工业领域节能技术改造等方面。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按照“依法依规、积极稳妥、务求实效”的总体要求,由市政府统筹管理,通过预算调整方式下达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下称“市发展改革局”)。

  第二章部门职责

  第四条市发展改革局负责综合节能专项资金的设立及调整申请、资金管理办法编制及修订、预算申报和分配使用、绩效评价和信息公开等,并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和日常监督。

  第五条东莞市财政局(下称“市财政局”)负责市综合节能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及执行,审核专项资金目录清单、绩效目标和安排计划等,下达部门资金和落实跨年度支出项目资金结转,组织实施专项资金财政监督检查和重点绩效评价。

  第六条建筑、交通、商业、农业、教育和卫生等市直主管部门,负责协助落实各自领域的节能项目申报、审核和跟踪管理等工作。

  第七条各镇街(园区)节能主管部门,负责协助落实区域内节能项目申报、审核和跟踪管理等工作。

  第三章支持范围与方式

  第八条综合节能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申报条件及资助方式主要包括:

  (一)非工业领域节能技术改造项目

  对于我市建筑、交通、商场、学校、医院和农业等非工业领域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按项目投资额的30%(财政全供的机关事业单位可上浮至50%)进行事后奖补,单个项目奖补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补对象为项目实施单位;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建设的项目,奖补对象为节能技术服务单位。

  申报基本条件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我市非工业企事业单位和机关单位,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已完成且完工时间在近三个月至两年之内,项目总投资额不少于100万元,节能效果明显(节能率不低于15%或节能量超过500吨标准煤)。

  (二)节能技术(产品)推广应用项目

  对于我市建筑、交通、商场、学校、医院和农业等非工业领域的节能技术(产品)推广应用项目,按项目投资额的20%(财政全供的机关事业单位可上浮至40%)进行事后奖补,单个项目奖补金额最高不超过150万元。奖补对象为项目实施单位;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建设的项目,奖补对象为节能技术服务单位。

  申报基本条件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我市非工业企事业单位和机关单位,新建项目采用现行国家、广东省和东莞市节能技术目录内的节能技术(产品),项目已完成且完工时间在近一年之内,项目总投资额不少于150万元。

  (三)节约型示范项目

  本项目分为节约型机关创建及其它综合性节能示范项目、节能宣传推广教育基地示范项目两种类型。

  1.节约型机关创建及其它综合性节能示范项目

  对于我市节约型机关创建项目,及其它综合性节能示范项目,按项目投资额的50%进行事前或事中补助,单个项目奖补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申报基本条件为:被列入我市节约型机关或其它综合性节能示范创建名单的市级单位,处于项目建设期内。

  2.节能宣传推广教育基地示范项目

  对于具有节能宣传、技术推广和培训教育等功能的市级综合性示范基地,按项目年度预算额给予最高不超过150万元的补助。补助对象为上述基地建设和运作的责任单位,可申请事前补助,补助金额须全部用于该基地建设和运作。

  申报基本条件为:我市节能(或能源)相关事业单位和行业协会等非盈利组织,具有承办节能宣传、技术推广和培训教育的能力和意愿,具备合适的基地场所,拥有良好的社会信誉,能够配合节能主管部门完成相关任务。

  (四)节能技术(产品)研发项目

  对于入选国家和广东省节能技术目录的节能技术(产品),按项目研发费用的20%(入选省目录)或30%(入选国家目录)进行奖补,单个项目奖补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补对象为节能技术(产品)研发单位。

  申报基本条件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我市节能技术服务单位和节能产品生产企业,所研发的技术(产品)入选最新的国家和广东省节能技术目录。同一项技术(产品)只可申报一次,不同年度先入选省目录而后入选国家目录的,可申报追加研发费用10%的奖补。

  第九条本办法不予资助的情况,按照东莞市财政专项资金不予资助的相关规定执行,包括存在刑事犯罪、严重失信、骗取财政资金和安全生产方面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申报单位申请本办法支持的项目资助,同一项目不可重复申请其它财政资助。已获得财政政策资助的项目,本办法不予资助。

  第四章预算管理

  第十一条市发展改革局于每年四季度提出下一年度的市综合节能专项资金预算需求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对专项资金预算方案进行审核和批复。

  第十二条资金预算实行总额控制。市发展改革局根据市财政局的批复意见,在不超出总额度前提下,根据年度节能工作重点对市综合节能专项资金各类项目的资助方案作适当调整,具体以当年发布的申报指南为准。

  第五章资金分配与执行

  第十三条综合节能专项资金申报流程如下:

  (一)组织申报。市发展改革局根据本年度综合节能专项资金预算方案,制定资金申报指南,发布资金申报通知,并收集各项目申报材料。

  (二)项目审核。有关市直主管部门和镇街(园区)节能主管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市发展改革局对初审通过的申报项目,召开专家评审会进行书面审核和实地考查。

  (三)社会公示。评审通过的申报项目,在东莞政府网站、市发展改革局官网和申请单位网站进行公示3-5日,同时征求各有关部门意见。

  (四)资金拨付。公示无异议或异议已排除的项目,市发展改革局提请市财政局进行资金拨付,及时将补助资金拨付到项目申报单位。

  第十四条综合节能专项资金申报需要提交的材料如下:

  (一)非工业领域节能技术改造项目

  1.资金申请报告(包括申报单位基本情况表、申报项目概况表和申请报告正文);

  2.资金申请承诺书;

  3.申报单位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企业信用报告;

  4.项目投入资金证明(包括项目合同、发票和支付凭证);

  5.项目竣工验收报告、项目节能效果审核报告;

  6.项目改造前后图片、设备台账;

  7.有助于评审的其它必要材料。

  (二)节能技术(产品)推广应用项目

  1.资金申请报告(包括申报单位基本情况表、申报项目概况表和申请报告正文);

  2.资金申请承诺书;

  3.申报单位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企业信用报告;

  4.项目投入资金证明(包括项目合同、发票和支付凭证);

  5.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6.项目图片、设备台账;

  7.有关节能技术目录(标记所选用的项);

  8.有助于评审的其它必要材料。

  (三)节约型示范项目

  1.节约型机关创建及其它综合性节能示范项目

  (1)资金申请报告(包括申报单位基本情况表、申报项目概况表和申请报告正文);

  (2)资金申请承诺书;

  (3)项目合同或投资预算明细表;

  (4)被列为节约型机关或其它综合性节能示范创建单位的官方文件;

  (5)有助于评审的其它必要材料。

  2.节能宣传推广教育基地示范项目

  (1)资金申请报告(包括申报单位基本情况表、申报项目计划表和申请报告正文);

  (2)资金申请承诺书;

  (3)申报单位法人证书;

  (4)承办能力证明材料;

  (5)基地设施证明材料;

  (6)有关案例证明材料;

  (7)有助于评审的其它必要材料。

  (四)节能技术(产品)研发项目

  1.资金申请报告(包括申报单位基本情况表、研发项目概况表和申请报告正文);

  2.资金申请承诺书;

  3.申报单位营业执照、信用报告;

  4.研发项目投入资金证明(包括有关合同、发票和支付凭证);

  5.主要研发设备、材料、人员清单;

  6.主要研发人员学历、职称证书和社保缴费证明;

  7.有关节能技术目录(标记对应项目);

  8.有助于评审的其它必要材料。

  第十五条市发展和改革局根据预算规模及审核情况,在规定的资助限额内,以合理的方式确定受资助项目、单位的数量,以及最终资助金额,形成专项资金资助计划。其中合理的方式主要包括:

  (一)重点支持非工业重点用能单位和节约型示范项目;

  (二)通过竞争性分配方式,选择优质项目;

  (三)在最高资助标准内,适当下调资助比例和金额。

  第六章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六条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绩效评价、信息公开及责任追究等按照市政府出台的关于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务管理办法、绩效评价、责任追究等办法规定执行。市财政局和市发展改革局落实资金项目的监督检查,跟进资助单位运营情况及资助项目实施情况,优化资金使用。

  第十七条对于事前或事中资助的项目,需按时完工并达到市财政局和市发展改革局下达的绩效目标。遇特殊情况项目内容或工期有所调整,项目实施单位需提出申请并获得市财政局和市发展改革局的同意。对于项目实施严重滞后或绩效目标达不到时,市财政局和市发展改革局向项目实施单位发出整改通知书,若在规定时间内项目仍未通过验收,将收回资助的财政资金。

  第十八条项目申报单位须提交承诺书,对所提供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市发展改革局联同有关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不定期抽查,如经查实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市级财政专项资金有关文件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受资助单位要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妥善整理、保存与项目有关的原始凭证资料,并自觉接受发改、财政、审计和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提供完整和真实的数据信息和有关资料。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局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于2021年XX月XX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五年。

  注:本规范性文件已经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同意发布,编号为XX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