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发改〔2023〕60号
各镇街(园区)经济发展局(产业发展局、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分局、教育管理中心,市属义务教育学校:
为做好我市义务教育学校校内课后服务保障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广东省教育厅四部门关于做好义务教育阶段课后服务收费及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市义务教育阶段校内课后服务收费标准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原则
(一)公益非营利原则。学校课后服务要坚持公益非营利原则,所需经费通过财政补贴和收取服务性收费、代收费相结合的方式解决。对经济困难家庭学生参加课后服务,应参照学生资助政策予以减免。
(二)自愿参与原则。学校在提供课后服务时,应当提前公示服务内容、时间、收费标准,由学生家长自愿选择服务项目。严禁以任何形式诱导、强制或变相强制提供服务并收费,或者只收费不提供服务。
(三)坚持成本补偿原则。综合考虑服务成本、财政补助、经济发展水平和学生家庭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课后服务收费标准。
二、服务时间
课后服务时间原则上为正常上课日的中午及下午课后托管的时间;提供假期托管服务的,参照正常工作日上下班时间安排。下午课后服务每天至少开展2个课时(小学每课时40分钟,初中每课时45分钟),下午课后托管的结束时间原则上不早于当地正常下班时间。对有特殊需要的学生,学校应提供延时托管服务。
三、服务内容
课后服务内容包括午休、下午课后托管和假期托管。
(一)在校午休服务。有条件的学校要为有需求的学生提供午休服务。午休一般安排在经过改造具备一定条件的教室、图书馆、阅览室、多功能室、体育馆等场所,并有工作人员看管。
(二)下午课后托管服务。下午课后托管服务分为基本托管服务和素质拓展活动,以基本托管为主、素质拓展活动为补充。基本托管服务包括学生自主作业、自主学习、自主阅读、教师答疑等学习活动,每天不少于1个课时,由学校提供。素质拓展活动包括体育、艺术、科普等拓展活动,以学校提供为主,确实无法提供的,可通过引进第三方机构补充。
(三)假期托管服务。假期托管服务是学校课后服务的延伸,鼓励有条件的学校积极承担学生假期托管服务工作。提供托管服务的学校应开放教室、图书馆、运动场馆等各类资源设施,以看护为主,同时可合理提供一些游戏活动、文体活动、阅读指导、综合实践、兴趣拓展、作业辅导等服务。
四、收费标准
由学校提供的课后服务,可作为服务性收费项目收取课后服务费;通过引进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提供的课后服务,可作为代收费项目收取费用。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予以减免收费。
(一)在校午休服务。无固定床位的每生每天2元;无固定床位躺平的(包括带平躺功能课桌椅、使用被垫等)每生每天3元;有固定床位的每生每天5元。
(二)下午课后托管服务
1.学校提供服务收费。基本托管每生每课时3元,素质拓展每生每课时5元。公办学校提供的第一节基本托管免费。
2.引进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参与课后服务收费。坚持公益性原则,由各镇街(园区)教育部门组织遴选允许引进的非学科类培训机构,形成服务项目和培训机构白名单并建立定期调整机制,通过招标等竞争方式确定课后服务费标准,收费标准要明显低于培训机构在校外提供同质培训服务的收费标准。学校不得对课后服务代收费加价、获取收益。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并征求家长委员会同意,选用名单内的服务项目和培训机构。
(三)假期托管服务。学校提供的假期托管服务每生每天60元(不含午餐午休费用),不足半天的按半天计算,超过半天的按一天计算费用。
以上收费标准为最高标准,各学校可按下浮不限的原则制定具体收费标准。
五、加强监管
(一)校内课后服务收费可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午休服务计费以天为计费单位,基本托管和素质拓展服务计费以课时为计费单位,每学期按实际服务课时(天)计算。学生因请假、转学等原因未参加课后服务的,在学期末按未参加的实际课时(天)据实退还所缴费用。
(二)素质拓展服务涉及的教材、器具等,由家长按需自愿选购,不得强制代购。
(三)寄宿制义务教育学校对寄宿学生不得收取在校午休服务费和下午课后托管服务费,不得将寄宿制管理学校常规管理服务纳入服务收费内容,不得违背学生家长意愿强制收费或捆绑收费。民办义务阶段学校在上一年度已免费开展的课后服务项目,视为课后服务费用已纳入学校办学成本,不得向学生收取费用。
(四)严格落实课后服务收费公示制度。各镇街(园区)要督促指导学校通过校园网、官微、公示栏等方式,主动、长期向社会公示课后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时间、服务性收费或代收费标准、减免政策、费用开支、当地有关部门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
(五)加强课后服务收费监督检查。要加强课后服务收费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不执行政府指导价等违法违规收费行为。
六、施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3年春季学期起施行,有效期截止到2028年1月31日。市发展改革局会同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定期对本通知施行情况进行评估,根据财政补助及服务成本等变化情况适时调整。
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 东莞市财政局 东莞市教育局
2023年3月21日
政策解读:《关于我市义务教育阶段课后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