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发改规〔2025〕3号
市直各有关部门,各镇街(园区)经济发展局(统筹发展局、发展和改革局):
为鼓励社会积极举报成品油非法经营行为,净化成品油市场秩序,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生命财产安全,市发展改革局联合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税务局制定了本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
东莞市公安局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东莞市应急管理局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
2025年 12月15日
打击成品油非法经营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成品油市场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成品油非法经营行为,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成品油流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5〕5号)、《广东省成品油流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以电话、来信、网络等方式举报本市行政区域内成品油非法经营行为,经市级或镇街(园区)成品油主管部门、公安、市场监管、应急管理、交通运输、税务等部门查证属实,按照举报人的申请,予以奖励的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成品油非法经营行为包括:
(一)无照无证的非法经营加油点。即未依法取得相关部门许可,且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擅自销售成品油的加油点。
(二)无照无证无牌的非法改装运输成品油的流动车辆。即未获得公安、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许可,未持有危险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流动销售成品油和非法运输危险品的流动车辆。
(三)非法加注行为。即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撬装(简易)装置擅自从事成品油经营的行为。
(四)其他非法从事成品油经营的行为。
第四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以下渠道进行投诉举报。
(一)电话举报。举报电话:政府服务热线12345、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以下简称“市发展改革局”)打击成品油非法经营行为举报热线22220911、东莞市公安局110、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消费者投诉举报专线电话12315。
(二)信件举报。寄送地址:东莞市南城街道鸿福路市行政中心主楼八楼市发展改革局油气和安全监管科。
(三)网络举报。举报人可登录东莞市12345热线网站(http://12345.dg.gov.cn/)主页“提交诉求”栏目进行举报。
第五条 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提供的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六条 举报处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名举报原则。打击成品油非法经营行为举报奖励只限于实名举报。
(二)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举报人提出有奖举报的,应准确提供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人物、车辆类型、车牌号码等情况,提供相关证据和线索,同时留下有效手机号码作为联系方式,如不能提供的,提供其他有效联系方式。因举报人提供的线索材料不全,或者留下的手机号码失效,又或者“撒网式”举报,影响受理和调查工作正常开展的,视为无效举报,不能获得奖励。
(三)保护举报人原则。调查核实举报线索时,不得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者复印件,不得向办案无关人员泄露举报人信息。除调查工作需要外,不得对手写的匿名信函鉴定笔迹。除本人同意外,宣传报道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时不得公开举报人信息。
第七条 举报人的举报经查证属实,对举报成品油非法经营行为有功的实名举报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计发奖金:
(一)能达到刑事立案处理,或查扣成品油6吨以上(含6吨)的线索,每宗奖励3000元。
(二)抓获作案嫌疑人和查扣作案车辆等工具,并对嫌疑人处行政拘留。或查无抓获作案嫌疑人,有查扣成品油1吨以上(含1吨),6吨以下,但未达刑事立案处理的线索,每宗奖励2000元。
(三)无抓获作案嫌疑人,但查扣成品油1吨以下、作案车辆及工具的线索,每宗奖励1000元。
经查实,举报人举报成品油非法经营行为的线索同时涉及走私、制假售假、安全生产、非法营运、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如有出台相关举报奖励办法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举报奖励的分配、发放按以下方式执行:
(一)多人举报同一线索的,给予实名举报的首名举报人一次性奖励。对于补充举报新的有效线索的,视具体情况予以奖励。同一举报人向不同部门举报同一线索的,不予重复奖励。多个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奖金可以平均分配,由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以单位名义举报的,奖金发给单位。
(二)举报人提出有奖举报的,需由举报受理单位填写《举报成品油非法经营行为奖金申请表》(见附件1),经镇街(园区)成品油主管部门初审后,由市成品油主管部门审核发放。
(三)市成品油主管部门在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审核认定结果回告举报人,不符合奖励条件的,应当向举报人说明原因。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接到举报奖金领取通知后,应当30日内凭本人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或通过转账方式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放弃领奖权利。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发放举报奖励:
(一)有关部门已经发现并作出处理的成品油非法经营行为。
(二)匿名举报未留下有效联系方式的。
(三)国家机关、村(居、社区)工作人员在本人管理职责范围内发现并报告的成品油非法经营行为。
第十条 举报受理部门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一)为了便于查证,鼓励实名举报,受理单位应当对举报人的信息进行严格保密,在举报内容进行转批的过程中必须隐去举报人的一切信息。实际工作中严格执行保密纪律,切实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二)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泄露举报人信息,对举报人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举报奖金统一由市发展改革局发放,并纳入市发展改革局年度部门预算,专款专用,接受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成品油主管部门、公安、市场监管、应急管理、交通运输、税务等部门工作人员故意透露线索给他人举报以获取奖励,或者在举报受理、查处过程中推诿拖延、通风报信、玩忽职守、泄漏举报人个人信息的,依照有关规定追回违法所得并进行责任追究,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举报人故意虚假举报,严重扰乱举报工作秩序的,由举报受理部门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5年12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2月14日。本市以往出台的关于举报成品油非法经营(黑油)的奖励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