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市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东莞市市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5年12月8日
东莞市市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自然灾害救灾物资应急保障能力,规范市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提高物资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中央应急抢险救灾物资储备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广东省省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救灾物资是指市级财政安排资金购置,以满足受灾群众基本生活需要,专项用于受灾群众生活救助的物资。
市级救灾物资储备品种主要包括但不限于衣被、食品、帐篷、折叠床、移动桌椅、防潮用具、照明用具、应急净水设备、发电机等。
第三条 市级救灾物资管理应坚持以人为本、科学保障、高效调拨、严格管理、无偿使用的原则,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向受灾群众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条 市发展改革局负责统筹、指导、监督市级救灾物资储备工作,建立市级救灾物资储备统计报告制度,确保库存物资数量真实、质量合格、账实相符;根据市应急管理局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提出市级救灾物资储备需求和动用决策;商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局组织编制保障规划,确定储备规模、品种目录和标准等;根据需要下达动用指令。
市财政局负责安排市级救灾物资采购、储备、管理经费。
市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负责市级救灾物资储备具体日常管理,落实市级救灾物资储备采购、验收入库、日常保管、动用、处置等有关工作,对市级救灾物资储备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
第二章 物资采购
第五条 市级救灾物资储备的品类、规模及结构,由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局根据相关规定及我市实际确定。
第六条 市级救灾物资购置按照缓急程度分为年度购置和紧急购置两种方式。
第七条 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局于每年5月底前制定年度购置计划,包括物资品种、数量和技术要求等,市发展改革局据此发出年度购置通知至市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市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根据年度购置通知按照政府采购规定组织采购,按时按要求完成年度购置计划。
结合市级救灾物资储备库存、救灾工作需要等因素,可参照年度购置程序适时开展补充购置。
第八条 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等情况需应急追加物资的,由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局制定紧急购置计划,确定物资品种、数量和技术要求,以及资金来源、购置方式等,市发展改革局据此向市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发出紧急购置通知,按照紧急购置计划实施紧急购置。
第九条 市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相关标准以及采购合同约定的履约验收方案完成物资验收入库工作,并在验收工作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将采购情况报市发展改革局、财政局、应急管理局。
第三章 储存管理
第十条 市级救灾物资储备采取政府实物储备与协议储备两种方式。政府实物储备由财政出资采购,重点面向适宜长期储存、市场较为稀缺的应急物资,原则上储存在市级救灾物资储备仓库。协议储备重点面向不宜长期储存或储存条件特殊、市场供应充足的应急物资,由市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与有关供应商(厂)家签订代储或紧急供货协议,明确供应数量、规格、供货时间等内容,确保能够第一时间调用应急物资。
第十一条 市级救灾物资储备仓库(含代储企业仓库)应避光、通风良好,有防火、防盗、防潮、防鼠、防虫、防污染等措施,具备针对具体储存物资品种的特定条件。
市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要加强市级救灾物资储备仓库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物资储备规范,落实专仓存储、专人保管、专账记载、挂牌明示等管理要求,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以及出入库登记、安全管理、储备物资情况报告等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市发展改革局、应急管理局应当加强现代化市级救灾物资储备仓库的规划与建设,实现规范化、信息化管理。
第十二条 市级救灾物资储存应做到:
(一)按批次摆放物资标识牌,标明品名、规格、型号、数量、生产日期、生产企业和入库时间等信息。
(二)物资清洁,包装完整,分类存放,码放整齐,留有通道,禁止接触酸、碱、油脂、氧化剂和有机溶剂等危禁物品。
(三)定期盘库检查,做到账账、账物、账卡相符,确保物资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第十三条 市级救灾物资的储备年限,由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局参照国家、省救灾物资的储备年限建议标准和救灾物资质量、性能及保质期确定。
第十四条 对因非人为因素破损、老化严重、达到储备年限等情况致使无法使用的市级救灾物资,应当严格依照《东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后,方可给予处置。由市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或组织专家对拟处置物资进行质量检验或评定,并出具检验报告或评定意见。
(一)达到储备年限的,经检验或评定后可继续使用的救灾物资,市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可征求市应急管理局需求意见后提出处置建议,经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同意后按规定程序进行处置。
(二)经检验或评定后,不能继续使用的救灾物资,由市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对相关物资按规定程序申请报废处置,经市发展改革局同意后,报市财政局办理备案或审批处置手续。市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要对处置物资采用绿色环保的方式处置,及时做好清理出库、销账记录和残值回收工作,市级救灾物资储备处置的残值收入应按规定缴入国库。市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及时将处置情况报送市发展改革局、财政局、应急管理局。
第十五条 因管理不善或者人为因素导致毁损的市级救灾物资由市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按相同数量、质量补充更新,并追究责任人责任。情节严重的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责。
第十六条 市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负责市级救灾物资储备统计工作,并加强市级救灾物资信息化建设,及时将储备情况录入国家和省有关应急物资综合管理信息平台。
第四章 动用和回收
第十七条 市级救灾物资储备主要用于应对市内自然灾害的应急救灾需要,上级部门或市政府有明确要求的除外。
第十八条 市级救灾物资储备调用坚持“就近调用”和“先进先出”的原则,避免和减少物资浪费。
第十九条 受灾镇街(园区)本级储备不能满足救灾需要时,由受灾镇街(园区)应急管理分局向市应急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市级救灾物资储备不能满足本市救灾需要时,由市应急管理局向省应急管理厅提出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内容包括:基本灾情,地方已调拨物资情况、本级储备情况,申请物资用途、品名、规格、数量,运往地点、时间要求、交接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
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局对灾情实际、调拨申请、市级储备现有数量及布局等因素进行综合研判后,向市发展改革局发出书面市级储备或协议储备物资动用指令。市发展改革局根据动用指令,向市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发出调运通知。动用实物储备的,市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按照调运通知要求组织调运物资,并在指定时间内送达;动用协议储备的,市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应根据代储或紧急供货协议,组织有关供应商(厂)家调运物资,并在指定时间内送达。市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动用协议储备物资后,根据物资具体数量、市场价格,依程序组织企业结算并支付相关费用。
紧急情况下,可以先通过电话和粤政易报批、通知、调拨,后按规定程序补办书面申请及相关手续。
第二十条 市应急管理局统筹指导镇街(园区)应急管理分局对接收的省级、市级救灾物资储备进行清点验收并登记造册,物资纳入当地救灾物资储备统一管理,权属归属地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所有。如有数量质量问题,应及时协调处理并向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 救灾物资使用结束后,对可回收继续使用且价值较高的物资,由受灾镇街(园区)应急管理分局组织回收,经维修、清洗、消毒和整理后,作为本级救灾物资存储。
对使用后没有回收价值的物资,镇街(园区)应急管理分局应及时做好销账记录、残值回收工作,所得款项按照有关规定上缴。
第五章 经费保障
第二十二条 市发展改革局编制部门预算时提出市级救灾物资采购、储备、管理经费预算,并送市财政局审核。市财政局将经费预算列入市财政年度预算安排。
第二十三条 紧急购置资金额度超出年度购置经费预算的,由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局按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市级救灾物资储备年度管理经费,按前年度7月1日至上年度6月30日累计救灾物资储备价值的8%核定;代储物资管理费按合同代储物资价值的3%核定。
第二十五条 市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负责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对市级救灾物资储备投保财产险,保险费从年度管理经费预算中支出。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市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等进行处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一)拒不执行市级救灾物资动用指令和有关管理规定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动用、处置市级救灾物资或变更储存地点的;
(三)虚报、瞒报市级救灾物资储备数量的;
(四)因过错和管理不善等造成市级救灾物资储备缺失、质量明显下降的;
(五)故意破坏、损毁、倒卖、丢弃救灾物资的;
(六)拒绝、阻挠、干涉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违反相关管理制度和法规造成物资损失的。
第二十七条 市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工作要自觉接受审计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以及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市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和监督活动中,骗取、截留、挤占、挪用国家财政资金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查处。
第二十八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市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和监督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各镇街(园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法律、法规对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局、应急管理局、财政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
政策解读:《东莞市市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