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文件: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各停车设施经营者:
为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差别化政策,利用价格杠杆引导机动车合理停放及使用,提高停车资源配置效率、扩大市场供给,缓解我市交通拥堵和“停车难”问题,根据《广东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东府〔2018〕92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我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定价形式。积极探索发挥市场对停车资源配置的调控作用,提高停车设施物权人(经营者)利用价格杠杆调节停车需求的能力,将原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各类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调整为政府指导价管理。停车设施经营者可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根据停车供需状况自行确定具体收费标准,无须报价格主管部门审批。
二、制定政府指导价。对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车设施(依法施划的道路人工或自动停车设施;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配套停车设施;旅游景点和机场、车站、码头、口岸配套停车设施;社会公共公益性配套停车设施;城市公共交通枢纽站及换乘站配套停车设施等)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最高限价)管理,下浮不限。具体标准详见附表1。
(一)市、镇人民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投资(交通投资)公司投资建设的室内专业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参照旅游景点和机场、车站、码头、口岸配套停车设施标准执行。
(二)机械化立体停车设施可在同类别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基础上上浮不超过30%。
(三)因停车设施场地施划受限、停车需求严重紧缺、供需矛盾相当突出等原因,需突破政府指导价的,由经营者提出申请,除路内停车设施外其他类别停车设施按不高于路内停车设施重点区域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按规定审批后执行。
(四)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计费时限、免收(优惠)对象、车型计收方式等配套措施,具体如下:
1.按次计费或按时计费由经营者根据实际情况自主决定,但只可选择一种计费方式。按次计费的,连续停放超过24小时视为第二次停车,以此类推。
2.对军警车辆、实施救助的医院救护车辆、市政工程抢修车辆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费车辆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3.未明确大车、超大型车等机动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的按实际占用小车泊位数对应标准计费。
4.对装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换)发的新能源汽车号牌机动车辆按应缴纳停放服务费的9折计收。
5.以“小时”、“30分钟” 或者“15分钟”为计费单位计算停放时间的,不足一个计费单位的按一个计费单位计算;一个计费单位跨不同时段的,按高收费时段标准计费。
6.除村社区区域路内停车设施外,免费时限纳入计费时限。公共(公益)性单位配套停车设施以及供需矛盾不突出的停车设施可自行延长免费时限。
7.除依法施划的道路人工或自动停车设施外的停车设施实行月租收费的,折算日均收费不超过同类别单日最高限价。
除上述停车设施以外的其他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停车设施经营者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根据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自主制定。
三、加强明码标价管理。各停车设施经营者应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停车设施入口及缴费点的显著位置设置标价牌,接受社会各界监督。调整收费的应提前15天向社会公示,并做好实施前的宣传解释工作。对不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政策、未按规定明码标价以及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由市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
四、实行收费信息采集。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停车设施经营者应于实施或调整收费10个工作日前按附表2的要求,将相关收费信息通过电子邮件方式报我局价格和收费管理科。(邮箱地址:dgsfglk@163.com)
五、本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以往有关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原东价〔2010〕34号文同时废止。
附表:附表1.东莞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最高限价)
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
2019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