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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明确2016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事项的通知(东新汽办〔2020〕1号)
  • 2020-06-05 18:08:31
  •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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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财建〔2015〕134号)、《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6〕958号)以及《关于做好广东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贴工作的通知》(粤发改产业函〔2018〕518号)等政策,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东莞市2016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纯电动公交车购置补贴标准

  对2016年期间在我市购置使用且符合要求的纯电动公交车辆,按中央财政同期补贴标准的100%安排地方补贴。对通过其他方式等同获取地方补贴的纯电动公交车辆,不得重复补贴。

  二、其他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标准

  对2016年在我市购置使用且符合要求的其他新能源汽车,按中央财政同期补贴标准的50%安排地方补贴。我市未明确地方购车补贴标准的车辆,将不予以安排地方购车补贴。


东莞市新能源汽车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代章)

2020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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