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财建〔2015〕134号)、《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6〕958号)以及《关于做好广东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贴工作的通知》(粤发改产业函〔2018〕518号)等政策,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东莞市2016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纯电动公交车购置补贴标准
对2016年期间在我市购置使用且符合要求的纯电动公交车辆,按中央财政同期补贴标准的100%安排地方补贴。对通过其他方式等同获取地方补贴的纯电动公交车辆,不得重复补贴。
二、其他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标准
对2016年在我市购置使用且符合要求的其他新能源汽车,按中央财政同期补贴标准的50%安排地方补贴。我市未明确地方购车补贴标准的车辆,将不予以安排地方购车补贴。
东莞市新能源汽车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代章)
2020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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