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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举报处理办法》的通知
  • 2026-09-16 17:35:08
  •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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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发改规〔2026〕3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东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举报处理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东莞市水务局

东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6年9月15日



东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举报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举报办理工作,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招标投标活动公正、高效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信访工作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东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我市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处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举报,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来信、来访、网上信访等方式对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检举报告,并要求相关部门依法查处的行为。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规定的应当依法向项目行政监督部门提起投诉的事项,不属于举报,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举报人提出的举报事项依照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政策文件规定应当通过司法、行政、仲裁等法律程序解决的,应当按规定导入相应程序处理。

  第四条 对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举报,由各行政监督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照本办法要求办理。各镇街(园区)受理的举报材料应在相关市级行政监督部门指导下处理。

第二章 举报提出与受理

  第五条 各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面向社会公布举报渠道,并在举报接待场所或者部门网站公布与举报工作有关的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规章,举报事项的处理程序,以及其他为举报人提供便利的相关事项。

  第六条 举报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举报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及项目名称;

  (二)有违法违规的具体事实及相关证据或者线索。

  鼓励实名举报,并提供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以便行政监督部门联系核查。未提供姓名及联系方式或提供不真实姓名及联系方式的,视为匿名举报。

  第七条 行政监督部门对收到的举报,应当建立工作台账,如实记录收件时间、收件方式、举报人和被举报人信息、举报事项、证据材料清单、是否予以受理、办理情况等信息,并按照行政监督部门职责及相关投诉、信访等信息共享与线索、案件移送协调机制的要求,动态更新办理情况。

  第八条 行政监督部门对收到的举报,应当进行审查,并区分以下情况予以处理:

  (一)对符合举报条件且属于本部门受理的举报,应当予以受理;

  (二)对符合举报条件但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举报,应当转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受理并告知举报人;

  (三)举报内容同时包含已受理内容和未受理内容的,对已受理内容不再重复受理,对未受理内容在符合受理条件的情况下应当予以受理;

  (四)不符合举报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理由可以适当方式反馈给实名举报人。

  行政监督部门应在收到举报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受理的书面决定,并以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匿名举报无法告知举报人的,应当记录存档。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举报,不予受理,且不再移交其他监管部门:

  (一)不属于我市招标投标活动范围的;

  (二)未提供被举报人信息或者无具体违法违规事实或者无佐证材料的;

  (三)同一举报事项已经受理或已办结的,无新线索再次举报的;

  (四)已经进入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程序的;

  (五)其他依法不予受理的情形。

  举报中同时含有应当受理和不予受理的内容,受理机构应当区分处理。

  第十条 举报内容涉嫌违法犯罪的线索,应当按规定,将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线索作为公益诉讼线索向检察机关移送,将串通投标等涉及违法犯罪行为的线索向公安机关移送,将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单位公职人员利用职权谋取非法利益和受贿行为的线索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

第三章 举报调查与处理

  第十一条 举报件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情况复杂需要延长办理时限的,经本部门行政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时限,但不得超过30日,并应在原定时限截止前出具书面通知,告知举报人延期及延期理由。

  同级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及其派驻机构转办的举报有明确时限要求的,应当在时限内办结,并按期上报办理结果;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办结的,应当及时报转办单位申请延长办理时限,经批准后延长。

  第十二条 行政监督部门办理举报事项,应当遵循行政执法有关规定,按照以下程序、要求进行调查处理:

  (一)调查取证工作应当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共同进行;

  (二)有权查阅、调阅、复印有关文件、影像、音频等资料;

  (三)可以函询或走访有关单位调查了解情况;

  (四)可以对有关人员进行询问,并做笔录,交被调查人签字确认;

  (五)应当听取被举报人的陈述和申辩,必要时可通知举报人和被举报人进行质证;

  (六)对调查过程中发现的疑难、争议问题,可以组织专家咨询评估,必要时可组织有关行政监督部门集体研判,供受理机构参考;

  (七)对跨部门、跨区域的举报事项,可视需要开展联合调查。

  对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进行的调查取证工作,举报人、被举报人以及有关单位、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情况,不得拒绝、隐匿或者伪报。

  第十三条 对于实名举报优先办理,经查实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第十四条 行政监督部门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发现涉嫌违法犯罪的或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可以视调查需要,主动邀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调查,请求协助调查取证。

  办理举报原则上不影响招标投标活动正常开展,如在调查过程中,发现存在可能造成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重大损失的风险,行政监督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责令暂停涉及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如发现被举报行为可能影响中标结果的,应及时告知招标人按程序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十五条 举报办理过程中,举报人要求撤回举报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举报受理机构提出并说明理由,由受理机构视以下情况,决定是否准予撤回:

  (一)已经查实有明显违法行为的,应当不准撤回,并继续调查直至做出处理决定;

  (二)撤回举报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可以准予撤回,举报办理程序终止。

  第十六条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根据调查和取证情况,对举报事项进行审查,按照以下规定作出处理决定:

  (一)举报缺乏事实根据或者法律依据的,或举报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的,驳回举报;

  (二)举报情况属实,招标投标活动确实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做出相应处理;

  (三)涉嫌违纪违法犯罪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处理决定应当载明举报事项、处理意见及其法律、法规依据,及时告知举报人、被举报人和其他有关方面。

  第十七条 各级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建立举报签收、受理、调查、处理、结果反馈等全过程档案。加强对举报处理工作的信息管理,实现举报处理信息在建设工程管理云平台上闭环管理。

第四章 监督管理与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举报受理单位应当对举报材料和记录做好保密工作。除开展质证等特殊情形外,举报受理部门和相关工作人员办理举报过程中,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禁泄露举报人的姓名、身份、单位、地址和联系方式等情况;

  (二)严禁将举报情况透露给被举报人及与举报办理无关的人员;

  (三)严禁私自摘抄、复制、扣压、销毁举报材料;

  (四)与举报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工作人员应当主动回避;

  (五)举报受理部门和相关工作人员不得在办理举报过程中吃拿卡要、牟取私利,不得故意拖延办理期限;

  (六)其他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

  对于违反规定者,视其情节及造成的后果,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举报人在举报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不得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不得以举报为名缠访闹事干扰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正常工作。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称“30日”“60日”为自然日。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局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等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6年9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9月15日。


  政策解读:《东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举报处理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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