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原文:关于印发《东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举报处理办法》的通知
一、起草背景
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监管实践中,因行政监督部门办理信访举报事项缺乏统一规则,有的存在程序不规范、标准不一致等问题,不利于依法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为规范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举报办理工作,依法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源头防范妨碍招标投标活动正常秩序的恶意举报行为,建立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举报办理机制,实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异议投诉、举报处理闭环管理,形成“社会+部门”的监督打击合力,制定《东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举报处理办法》。
二、主要思路和内容
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制定统一的举报办理规程,明确受理范围、办理程序、责任分工,健全招标投标社会监督体系,推动举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构建高效规范、公平竞争招标投标市场。《办法》共五章22条。
第一章 总则。明确制定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和职责分工内容。规定了我市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办理适用本办法,各行政监督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办理举报业务。
第二章 举报提出与受理。规范举报条件和受理条件与程序。要求行政监督部门公开举报渠道并建立工作台账并进行审查,调查取证应遵守行政执法程序,办理举报原则上不影响招标投标活动正常进行,但遇重大风险可责令暂停。
第三章 举报调查与处理。明确行政监督部门办理举报事项,应当遵循行政执法有关程序规定,在规定时限内进行调查处理。特殊情况可邀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调查,请求协助调查取证。要求建立全过程档案并实现举报处理信息在建设工程管理云平台上闭环管理。
第四章 监督管理与责任追究。明确举报人应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诬告陷害、缠访闹事,违者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同时,对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行政、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规定了解释机关、施行时间等。
三、对招标投标领域举报办理提出具体要求
一是统一举报渠道。各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面向社会公布举报渠道,并在举报接待场所或者部门网站公布举报事项的处理程序。
二是统一受理方式。行政监督部门应建立举报工作台账,如实记录收件时间、收件方式、举报人和被举报人信息、举报事项、证据材料清单、是否予以受理、办理情况等信息。经审查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受理的书面决定,并以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举报内容涉嫌违纪、违法犯罪的线索,应向纪检监察机关、检察机和公安机关移送。
三是统一处理方式。行政监督部门办理举报事项,应当遵循行政执法有关规定,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共同调查取证,在调查过程中发现的疑难、争议问题,可以组织专家咨询评估,对跨部门、跨区域的举报事项,可视需要开展联合调查。发现涉嫌违法犯罪的或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可主动邀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调查,请求协助调查取证。办理举报原则上不影响招标投标活动正常开展,如发现存在可能造成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重大损失的风险,行政监督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责令暂停涉及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如发现被举报行为可能影响中标结果的,应及时告知招标人按程序暂停招标投标活动。举报件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复杂情况可延长30日。
四是统一监督方式。举报人在举报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不得以举报为名缠访闹事干扰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正常工作。举报受理部门和相关工作人员办理举报过程中,应遵守保密和回避相关规定,不得在办理举报过程中吃拿卡要、牟取私利,不得故意拖延办理期限。对违反规定的党员干部,按照党纪、政纪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