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事项,属于法定行政许可,国家发改委于2023年3月发布第2号令——《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2023年6月1日起施行,广东省能源局于2023年11月印发《广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2024年1月1日起实施,明确了省、市节能审查权限。现就节能审查事项工作要求告知如下。
一、项目须进行节能审查事项的标准
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第九条,《广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内容。
(一)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行业目录
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年11月印发《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行业目录》(附件1),风电站、光伏电站、水利、铁路(含独立铁路桥梁、隧道)、公路、城市道路等16类项目,以及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
(二)广东省能源局节能审查项目标准
1.国家发改委核报国务院审批以及国家发改委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国家发改委核报国务院核准以及国家发改委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2.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建设地点、主要生产工艺和设备未改变的改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其他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10000吨标准煤及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三)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节能审查项目标准
除(一)(二)之外的项目节能审查,即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0吨标准煤以下、1000吨标准煤及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及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
二、节能审查事项申报环节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广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第三条指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三、节能审查申报方式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事项采用线上办理,统一登录广东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gd.tzxm.gov.cn)办理,办理时需上传相关资料(附件2),如项目申请书、项目节能报告和项目节能承诺表。
如项目达到节能审查标准,请在相应环节前完成节能审查事项申报和批复,以免影响项目申报用电、用气。若项目应办未办节能审查,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最高将面临10万元的罚款且关闭项目。违法违规行为及其处理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在“信用中国”网站向社会公开。对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