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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我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的通知(东发改〔2019〕496号)
  • 2019-12-24 09:09:58
  •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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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文件:东莞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调整政府指导价政策解读


各镇街(园区)工信科局(计统办、经贸发局)、房管所,各物业管理企业、房地产企业:

为完善我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价格形成机制,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广东省物价局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我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定价管理范围

我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业主大会成立之前的住宅(含自有产权车位、车库)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别墅、业主大会成立之后的住宅(含自有产权车位、车库)及其它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调整政府指导价

调整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其中带电梯住宅物业最高限价调整为3.00元/平方米·月,不带电梯住宅物业最高限价调整为2.40元/平方米·月。业主自有产权的车位(车库)物业服务费按车位(车库)数量计收,其中室内车位(车库)最高限价为50元/个·月,露天及简易停车位最高限价为40元/个·月。以上标准上浮为零,下浮不限。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成本应包括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和产生的水电费等(不包括二次供水加压电费),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另行向业主分摊有关费用。

三、配套措施

(一)我市保障性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执行政府指导价标准。保障房主管部门可根据保障对象、保障房房源等实际情况,对保障对象物业服务费给予优惠,具体方式由保障房主管部门确定。

(二)物业服务政府指导价实行动态管理。每三年对综合考虑物业服务质量内容、管理范围等要求,适时调整政府指导价。如管理政策、成本等发生重大变化,可提前或延后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应根据物业服务成本、业主承受能力以及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适时调整。

(三)前期物业管理阶段选聘并按规定约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后,物业服务双方可按合同约定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调整的,物业服务双方可按照《物权法》《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重新约定后执行。物业服务双方需突破政府指导价而变更或调整收费标准的,须按规定成立业主大会后进行,物业服务收费相应实行市场调节价。

四、加强明码标价管理

物业服务企业必须按规定做好明码标价工作,接受有关部门和群众的监督。对不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政策、未按规定明码标价以及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由市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

五、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我局原核定突破政府指导价的住宅项目,可按原批复继续执行。以往有关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原东价〔2004〕136号文同时废止。



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

2019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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