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内各有关危险废物处置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处置价格管理,规范价格行为,根据《广东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有关规定,现就我市危险废物处置价格管理权限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明确危险废物定价范围
危险废物处置价格由价格主管部门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本通知所称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按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包括工业危险废物和其他社会源危险废物,不包括放射性废物)。医疗废物处置价格按相关规定执行。对有回收利用价值的危险废物,其回收价格由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与利用单位双方议定。
二、健全危险废物处置价格制度
本市辖区范围内危险废物处置价格的制定和调整,由我局按法定程序实施,其他任何部门、单位和企业不得擅自超越权限制定价格。
鉴于危险废物种类繁多,处置方法、工艺、流程、处置成本差异较大,而市内危险废物处置企业数量较少,难以核定各种类危险废物的社会平均成本,暂未制定全市统一价格。在我局公布全市危险废物统一处置价格前,各相关企业应尽快向我局提交危险废物处置价格调定价申请(申请书:包括项目经营概况,收集、运输、贮存和处置成本、价格建议等内容),我局将按照补偿成本、合理利润的原则,逐个制定每家企业的处置价格。
三、加强危险废物处置价格管理
危险废物处置企业应在我局核定的价格标准内,与委托单位签订集中处置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责、权、利关系。
凡擅自制定、调整危险废物处置价格,或不执行我局核定的危险废物处置价格的,我局将会同市市场监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有关规定依法查处。
企业申报材料可邮寄至东莞市南城街道鸿福路99号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和成本调查科,电子邮箱:dgsfglk@163.com,联系人:陈少萍、张嘉炜;联系电话22830672。
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0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