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生态环境局、各镇街(园区)经济发展局,各有关执收(代收)单位:
据市环保部门对2019年度全市污水处理情况的统计数据,2019年的收费水量处理率由2016年的77.54%提高到90.2%,符合《关于完善我市污水处理费价格形成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东价〔2014〕30号)中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与收费水量处理率同向联动机制的启动条件,即:当年度收费水量处理率上下变化超过2%且距离上次调整时间达到或超过1年时,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启动联动机制相应调整征收标准。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
根据机制联动方法,各分类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各分类污水处理费基价×实际收费水量处理率。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调整如下:
二、计征水量
1、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按用水量100%计征;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用水量的核定方式按《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污水处理费使用管理的实施细则》执行。
2、供水企业抄表至商住小区、村(居)等用户总表实行趸售的,考虑合理水损,按总表用水量80%计收污水处理费。其中,村或社区各收费类别的用水比例原则上按居民38%,非居民58%,特种行业4%计征其污水处理费;商住小区统一按居民的征收标准计征。如村或社区对各收费类别用水比例有异议,可向属地执收部门申请核定。总表后各终端户的污水处理费按实际用水量100%计征。
三、执行时间
以上规定从2021年3月1日起实行。各镇(街、园区)辖区内的自来水企业应在新规定实施当月抄表1次,并按原规定执行,之后按新规定执行。各镇街、部门要加强宣传解释工作。
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