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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东发改函〔2018〕2233号文的通知
  • 2021-09-27 16:47:42
  •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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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街(园区)经济发展局:

  因我局2019年印发的《关于调整我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东发改〔2019〕468号)将原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各类停车设施[包括村(社区)依法施划道路]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调整为政府指导价管理,停车设施经营者可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根据停车供需状况自行确定具体收费标准,无须报我局审批。而我局2018年印发的《关于明确村(社区)道路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函》(东发改函〔2018〕2233号)与该现行政策规定不一致,经研究,决定废止东发改函〔2018〕2233号文件。我市村(社区)停车收费相关管理工作应当按照东发改〔2019〕468号文件等现行政策规定执行。

  



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1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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