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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办学校择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东价〔2005〕140号
  • 2005-11-14 07:54:27
  • 来源: 市发展和改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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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民办学校:
    为规范和完善我市民办学校的收费行为,维护和保障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民办学校择校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从2006年秋季起,市内各民办学校不再设立择校费项目。
    二、对民办学校在2006年秋季前已按规定一次性收取择校费的处理办法:1、对继续留校的学生,不予退还;2、对中途退(转)学的学生,应按学段平均分摊的办法,将剩余未读学期所分摊的费用全额退还给学生,不得以任何理由少退或不退。
    三、民办学校取消择校费用项目后,如原来收取的学杂费难以补偿办学成本,可按照补偿教育培养成本原则并适当考虑合理回报的因素重新制定学杂费标准,报我局批准后执行。
    请各有关民办学校接文后,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东莞市物价局
二OO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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