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
关怀版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发展改革 > 价格管理 > 行政事业和教育收费
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公办中小学收费管理的通知   东价〔2014〕85号
  • 2014-06-27 02:08:55
  • 来源: 市发展和改革局
  • 【字体:    

各镇街经信局(经贸办)、宣教办(局),市直属学校: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教育收费政策,规范我市教育收费行为,结合当前我市教育发展的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公办中小学收费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规范收费项目

(一)应收费项目

应收费项目有:学杂费(高中)、住宿费、择校费(高中)。高中学杂费仍按东价〔2005〕76号文规定的标准并结合各项优惠政策执行;中学住宿费仍按现行标准执行,即每生每学期标准为:省一级学校220元、市一级学校200元、普通学校180元,对已使用空调的学生宿舍,可在原住宿费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加收每生每学期80元的费用;择校费仍按东价函〔2005〕64号文执行,即:一次性缴交择校费标准的分别为:东莞中学30000元,松山湖中学、东莞一中、东莞高级中学、东莞实验中学均为28000元,其他省一级中学20000元,市一级中学16000元;其他一般普通高中择校费标准为每生每学期1500元;择校生缴纳择校费后,只需缴交杂费(即课本资料费),不再缴交学费。

(二)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

服务性收费项目有:校外活动费(郊游等)、午休管理和课后托管费(小学)、伙食费、校车费;代收费项目有:校服费、普通高中学生体检费。

小学午休管理和课后托管费标准仍按东价〔2009〕79号文执行,即学校安排固定场所、对需要在校进行集中午休的小学生,可收取午休管理费,收费标准为:设有专门床位的每生每天3元,在教室午休的每生每天1元;完成下午正常教学课程后至下午六时三十分前,对需要委托学校管理的小学生,可收取课后托管费每生每天1元。

除上述项目外,任何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学生收取考试考务费、军训费等费用。学校需组织学生在校内开展军训活动的,只可以向学生按实收取伙食费,不得向学生收取用于住宿、租用迷彩服、教官和教职工加班、租用交通工具等的费用。

二、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以家长自愿选择、不营利为原则

中小学向学生提供搭食、接送、校外活动等服务,必须坚持以家长自愿选择为原则,应以致家长信的方式书面明确提供服务的基本情况(包括价格构成、计费方式等),由家长选择并签名确认。严禁将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与应收费一并收取。学校向学生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非营利原则,不得获取回扣等任何不正当经济利益,确有折扣的,须全额返还学生。

三、切实做好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备案和结算工作

(一)落实收费前报备制度

1、学校开展校外活动(郊游等),要在开展活动前一个月,分别向同级教育、物价部门备案(备案表格式由教育部门提供),并提前15天向学生和家长进行公示。

2、学校收取其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在每学期结束前,将新学期要收取费用的项目、标准、文件依据等情况按规定程序上报备案(镇街学校向镇街宣教办备案,直属学校向教育局计财科备案,备案表格式由教育部门提供)。

(二)做好收费结算公布工作

各学校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要实行按学期或按项目据实结算,多退少补。学校在每学期结束后1个月内,要将本校伙食费、接送费等服务性收费的结算情况在学校显眼位置公示,并将公示和退费情况报送所在镇街价格管理和教育部门 (校外活动在活动结束后,应立即公布收支情况,及时结算)。

四、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

学校要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在校园的显眼位置悬挂规定格式的收费公示牌,公示经审批或备案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对于经批准(备案)调整收费标准但未经公示的,不得按调高后的标准收费。

五、加强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资金管理

根据省物价局和省教育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关于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10〕296号)规定,代收费和服务性收费不属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学校据实列支。严禁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挤占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资金。

六、加强监督管理

各级学校要加强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积极做好收费解释和家长协调工作。

各镇街价格管理、教育部门监督学校落实收费公示,加强对辖区内学校执行收费行为的巡查,发现苗头及时引导和处理。

市教育和物价主管部门要加大对乱收费行为的查处力度,对不按规定收费标准收费、不按规定实行收费公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不按规定实行据实结算和多退少补等违规收费行为,依法查处,对屡教屡犯的,从严处理。

东莞市物价局

东莞市教育局

2014年6月27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