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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我市民办幼儿园收费管理的通知   东价〔2014〕24号
  • 2014-02-27 07:13:10
  • 来源: 市发展和改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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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街(园区)经信局(经贸办)、宣教局(宣教办),市属民办幼儿园:

自2012年贯彻落实省物价局、教育厅、财政厅《关于〈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和《关于民办幼儿园收费备案的实施细则》(粤价〔2012〕47号)以来,我市民办幼儿园收费行为逐步规范。为优化办事流程,提高办事效率,进一步规范我市民办幼儿园收费管理,维护幼儿、家长和园方的合法权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收费项目

民办幼儿园收费项目统一为: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寄宿制幼儿园保教费含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其中,服务性收费项目有:伙食费和校车费;代收费项目有:生活用品费(被褥、园服、洗漱用具等)和体检费。

二、管理形式

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05〕309号)有关规定,民办幼儿园收费实行备案制管理。各民办幼儿园制定(调整)保教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标准应按要求报当地价格及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各级价格、教育主管部门应鼓励建设和大力扶持面向大众、收费合理、办学规范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引导非普惠性幼儿园合理制定保教费标准。

三、定价原则

民办幼儿教育是我市学前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提供保教服务和实施收费,应坚持公益性原则。

(一)保教费

民办幼儿园保教费实行成本补偿机制,保教费标准由幼儿园主要根据保育教育成本、办学质量,结合评定等级确定。

保育教育成本包括:公务费、业务费、固定资产折旧费(包括幼儿在园生活、学习、游戏、运动、用餐所需的器材、教材图书和设备设施)、房屋折旧及租金、修缮费、水电费、卫生保健费(卫生防疫)、教职工人员经费(包括离退休人员)等正常办园费用支出;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校办产业支出等非正常办学费用支出。

(二)服务性收费

服务性收费是指幼儿园完成正常的保教任务外,向在园幼儿提供可供家长选择的服务而产生的费用。服务性收费必须遵循幼儿家长自愿、据实结算的原则,不得营利。服务性收费标准以“元/人·天”为单位制定。幼儿园可根据幼儿实际需要按月收取服务性收费,在园时间不足月的,以幼儿正式请假天数计退。

1.伙食费(含营养餐点)。幼儿园收取的伙食费只能用于支付与幼儿膳食有关的食物费用,不得用于支付其他间接费用。幼儿园应于次月15日前向家长公布伙食费收支情况,学期末(转、退园幼儿在离园时)将结余部分全部退还幼儿家长。

2.校车费。幼儿园自设或租用校车接送在园幼儿的,可收取校车费。

(三)代收费

民办幼儿园代收费指幼儿园为方便在园幼儿的教育和生活或为完成正常保育教育任务而产生的、由幼儿园统一代为支付并由幼儿家长负担的费用。代收费项目可集中预收,实行定期按实结算、多退少补。

1.生活用品费。生活用品费是指实行统一管理的幼儿园为幼儿集中代购被褥、园服、洗漱用具等收取的费用。

2.体检费。幼儿园按照卫生部门规定统一组织在园幼儿定期体检,可代收体检费用。

四、备案材料

(一)《办学许可证》复印件;

(二)《东莞市民办幼儿园收费备案表》(以下简称《收费备案表》,见附件1);

(三)《东莞市民办幼儿园收费培养成本表》(以下简称《培养成本表》,分别填写过去1年、当年及下1年数据,首次备案填写未来3年测算数)

(四)过去1年财务审计报告(首次备案的提供验资报告);

(五)价格、教育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由申请幼儿园盖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真实有效。

五、备案程序

民办幼儿园制定(调整)保教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标准应按要求报当地价格及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其中市属幼儿园报市教育局出具备案意见后报市物价局备案;中心镇(园区)幼儿园报镇(园区)教育主管部门出具备案意见后报镇(园区)价格主管部门备案;非中心镇及街道办事处幼儿园报镇街教育及价格主管部门分别出具备案意见后报市物价局备案。

各民办幼儿园可通过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东莞分厅(http://shenbao.dg.gov.cn/xzspweb/dg_index.jsp)或东莞市价格信息网官网(http://wjj.dg.gov.cn),进入“民办幼儿园收费备案”进行网上申报备案,办事流程如下:①填写《收费备案表》后暂存并在该网页打印纸质版。②携带《收费备案表》、办学许可证复印件、过去1年的财务审计报告(首次备案的提供验资报告)、过去1年和当年及未来1年的《培养成本表》(首次备案则填写未来3年的测算数)等纸质资料到镇街教育、经信部门出具备案意见(市属民办幼儿园到市教育局出具备案意见)。③将《培养成本表》和加盖意见的《收费备案表》上传至申请页面,然后点击“提交”按钮提交备案申请。④提交材料2个工作日后,可在网上查询办理进度,通过的,可打印《提交书面材料通知书》,按通知书的要求将材料送市物价局办事窗口,并领取《受理回执》。⑤市物价局受理后,在15个工作日内对收费标准没有异议的,各民办幼儿园可对外公布后执行。各中心镇(园区)应逐步推行网上备案,提高办事效率,方便各民办幼儿园。

六、部门职责及办理时限

各职能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开展备案审查工作,具体职责分工及办理时限如下:

(一)各级教育主管部门

1.审查内容:

(1)幼儿园是否取得办学许可证;

(2)提交资料是否齐全;

(3)近两年是否存在违规办学;

(4)违规办学是否已纠正;

(5)《收费备案表》中的申请项目基本情况(办学等级、教学质量、招生人数等)是否真实。

2.办理时限

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应在收到备案材料7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意见。

(二)非中心镇及街道办事处价格主管部门

1.审查内容:

(1)是否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

(2)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是否独立核算或按实计收、结余退款;

(3)调整收费标准的是否满足时限要求;

(4)填写的申请单位基本情况是否完整。

2.办理时限

非中心镇价格主管部门应在收到备案材料7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意见。

(三)市价格主管部门

1.审查内容:

(1)是否存在经查实仍未纠正的价格违法行为;

(2)备案保教费标准是否根据办学成本、办学质量、评定等级合理提出;

(3)对市属民办幼儿园还须履行非中心镇价格主管部门的职责。

2.办理时限

市价格主管部门如对备案收费标准有异议的,应在自正式收到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可要求申请备案的幼儿园提供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参照《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办幼儿教育机构教育培养定价成本监审的办法》(粤价〔2009〕254号)对保育教育成本进行审计的报告;逾期未提出不同意见的,视为同意。补充提供资料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如幼儿园未能在规定时间(春季起实施的为上1年的12月、秋季起实施的为当年的6月)提交补充资料的,备案标准执行时间顺延至下学期。

(四)中心镇(园区)价格主管部门

履行市镇两级价格主管部门的职责,办理时限为15工作日内。

(五)不予受理的情形

市镇两级教育、价格主管部门应认真审核民办幼儿园提交的有关材料。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备案机关不予受理:

1.未能按要求提供资料的;

2.没有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真实核算教育培养成本的;

3.提供虚假或无效资料的;

4.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没有独立核算或没有按实计收、结余退款的;

5.经查实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行为但没有按要求整改的。

七、申请备案时间

(一)首次申请收费标准备案,应自办学许可证发证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调整备案标准,春季起实施的应在上1年6月至11月期间提交;秋季起实施的须在上1年12月至当年5月期间提交。

(二)经备案的保教费标准应至少保持两学年内稳定,但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放宽为1学年:

1.保教费标准备案后,被评为市一级或省一级幼儿园的;

2.园舍重建、搬迁的;

3.为了提高办学质量,投入大量资金对园舍进行翻新、大修,造成生均培养成本上升并超过现行备案标准的。

上述三种情况,除按要求提供备案材料外,还需提供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参照《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办幼儿教育机构教育培养定价成本监审的办法》(粤价〔2009〕254号)对保育教育成本进行审计的报告。

(三)经查实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保教费标准再次申报备案的时间间隔延长1学年:

1.未按要求自办学许可证发证之日起2个月内进行首次申请备案的;

2.未严格按照备案标准收费的;

3.服务性收费、代收费未按要求单独列帐多退少补的;

4.没有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的;

5.没有按要求实行收费公示的。

八、征收及退费办法

我市民办幼儿园保教费实行按月收取,幼儿园在征得学生家长同意后可按学期收取保教费,但不得将按学期收费作为幼儿入园的前提条件,在未征得家长同意的情况下,不得跨月预收保教费。

我市保教费实行按月退费。学期与假期交叉月份,保教费执行学期内标准。由于放假、请假、转学、退学、插班等原因幼儿当月在园天数不足4天(含4天)的,按保教费缴费额的80%退还;超过4天但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数一半(含一半。向下取整天数,下同)的,按保教费缴费额的50%退还;超过当月法定工作日数一半的,不退还所缴保教费;经家长同意后按学期收取的,幼儿未就读的月份应全额退还所缴保教费。因园方原因造成停课的(法定节假日调休的时间除外),幼儿园应按实际天数退还保教费。因幼儿园刊登、散发虚假招生简章(广告)或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造成幼儿退园的,幼儿园应全额退还所缴保教费,造成幼儿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九、保障监督

(一)各镇街(园区)要做好民办幼儿园的规划工作,鼓励建设和大力扶持面向大众、收费合理、办学规范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审核幼儿园筹办申请时,通过与举办者在办园前协商的方式,保证普惠性幼儿园在当地占据主导地位。

(二)各镇街(园区)价格、教育主管部门每年要定期召开民办幼儿园举办者座谈会,主动了解在办幼儿园调整收费标准的意向,解释价格政策及定价原则,引导幼儿园合理调整收费标准。

(三)市镇(园区)两级价格、教育主管部门要在本单位网站上公布幼儿园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办学质量、办学等级、近三年违规办学等情况,扩大家长的知情权,引导幼儿家长选择质价相符的幼儿园。

(四)推行民办幼儿园对社会价格承诺制度,民办幼儿园在幼儿园显著位置公布《对社会履行备案收费内容承诺书》(详见附件2),将《对社会履行备案收费内容承诺书》列入招生简章及向家长发放的《家园联系手册》,让幼儿家长充分知悉。

(五)幼儿园应在显著位置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金额、收费依据等相关内容。

六)市镇两级价格、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幼儿园办园行为的监督检查和收费使用管理,督促幼儿园严格执行国家、省和市的教育收费政策规定。对不按规定备案收费标准、未严格按照备案标准收费、服务性收费代收费未按要求单独列帐多退少补、没有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的民办幼儿园,由价格主管部门进行约谈并限期整改,对逾期不整改或未达到整改要求的,由教育主管部门给予年检“不合格”的结论。

(七)建立价格执行情况定期通报制度,市镇(园区)两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定期对民办幼儿园收费进行巡查,对未按规定备案收费标准、未严格按照备案标准收费、服务性收费代收费未按要求单独列帐多退少补等情况向社会进行公布,引导幼儿园形成自我约束机制,树立诚信经营的意识。

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按本通知执行。执行期间,如上级部门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附件:1. 东莞市民办幼儿园收费备案表.doc

   2. 对社会履行备案收费内容承诺书(样式).doc

 

 

东莞市物价局

 东莞市教育局

2014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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