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价认函[2006]120号
潮州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
你中心《关于对假冒“伟哥”等药品价格鉴定问题请示》收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现阶段涉案假冒伪劣品价格鉴定工作实际,现就假冒“伟哥”等药品价格鉴定的有关计算原则提出如下意见:
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中涉及与被侵权产品商标和规格型号一致的假冒药品,没有标价、销售价格无法查清而委托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的,按以下原则计算:
一、按被侵权药品的价格计算。
二、被侵权药品有医院药品招标中标价格的,按被侵权药品在本年度本地区医院药品招标中标价格计算。
三、被侵权药品没有医院药品招标中标价格的,按被侵权药品在本地区市场的中间价格计算。
四、被侵权药品没有本地区市场中间价格的,根据被侵权药品在周边市场(例如普宁、汕头、广州)乃至产地市场的中间价格,并调整各项相关差异因素后确定鉴定价格。
五、被侵权药品既没有医院药品招标中标价格又没有市场的中间价格的,按被侵权药品生产企业制定的价格计算,并尽可能采用其成交价格。
二OO六年七月三十一日
印送:地级以上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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