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则
1.1 为了规范价格认证行为,统一价格认证程序和方法,确保价格认证结论客观、公正、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原国家计委印发的《价格认证管理办法》、《价格认证中心工作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1.2 本规程所称价格认证是指: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中心接受各类市场主体及公民的委托,对其提出的各类商品(财产)和有偿服务项目进行的价格合法性、合理性认证。
1.3 本规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价格认证活动。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委托程序
2.1 委托人在委托价格认证时,应填写《价格认证委托书》(以下简称《委托书》),并如实提交相关材料。
2.1.1《委托书》应包括如下内容:
(1)认证理由和要求;
(2)拟认证标的的品名、规格和型号等;
(3)拟认证标的的生产经营者;
(4)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委托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在《委托书》应加盖单位公章;委托人是公民的,应当签名并留存身份证号码。
2.1.2委托人提交的相关材料应包括如下内容:
(1)拟认证标的样品及说明书。
(2)拟认证标的上年度及本年度的产销数量、成本、价格、利润情况。
(3)成本核算表。成本核算表应包括以下内容:
①制造成本(包括相关的主要原料、材料,辅助材料、燃料,工人工资及福利费,制造费用等;进口商品提供报关单及完税凭证);
②期间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③税金;
④利润。
注:委托人应依法核算拟认证标的的成本,不得弄虚作假。
(4)企业营业执照。
(5)有关拟认证标的的批准文件(如生产经营的许可证等)。
(6)属无形资产的,还应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2.2 认证机构接到《委托书》时,应立即认真审核委托书的各项内容及要求,如委托书所提要求无法做到时,应立即与委托人协商。委托的价格认证事项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应当不予受理。
3 价格认证的基本原则
3.1 合法原则。合法原则是指价格认证必须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其他价格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严格依法进行。
3.2 合理原则。合理原则是指在正常生产经营情况下,价格应当不低于生产企业的生产成本或者经销企业的进货成本,不超过国家规定的利润率或者进销差率;合理的价格应当接近该认证标的的行业生产平均成本加社会平均利润。
实行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不进行价格水平合理性的认证。
3.3 客观原则。客观原则是指价格认证应以充分的事实为依据,实事求是地审核认证标的的价格成本资料,排除人为因素的干扰,并不得将主观随意推测的情况强加于认证标的。
3.4 科学原则。科学原则是指价格认证应当运用科学的方法、程序、技术标准和工作方案开展认证活动,使价格认证结论准确合理。
4 认证工作程序
4.1 认证机构应成立价格认证小组,认证小组由二名以上认证人员组成。正式发文前应进行内部审核。
认证人员,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与价格认证事项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与该认证事项有利害关系;
(2)与认证事项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认证事项公正认证的。
4.2 价格认证机构一般情况下应在接受委托之日起7天内作出认证结论;另有约定的,在约定时间内作出。补充材料的时间不计入工作时限。
4.3 认证机构完成价格认证后,应当向委托人出具《价格认证结论书》。结论书应当包括:
(1)认证事项的范围和内容;
(2)认证依据;
(3)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及有关材料。
认证机构出具《价格认证结论书》,应加盖单位公章。
4.4 委托人对价格认证结论有异议的,可以于结论书送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原认证机构提出复核申请。此委托人的权利应在《价格认证结论书》上载明。
4.5 认证机构受理复核申请的,应当另行指派认证人员进行复核,原参与认证的人员不得承办对同一事项的复核工作。复核工作完成后,应当出具《价格认证复核结论书》。复核推翻原认证结论的,应在《价格认证复核结论书》上载明原认证结论书无效字样,同时收回原认证结论书。
4.6 认证机构出具《价格认证结论书》或《价格认证复核结论书》后,一年内不应就同一认证标的出具不同结论的结论书。除非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发生变化,或认证标的的生产经营成本发生较大变化。
4.7 价格认证文书归档。价格认证人员应及时将相关材料整理归档。
5 认证方法
5.1 成本(费用)的审核方法。
5.1.1商品成本应依据同种商品或服务的所有经营者持续、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成本(费用)数据进行审核。下列费用不得列入成本:
(1)经营者非持续、非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不合理费用;
(2)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费用;
(3)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不得计入成本的费用;
(4)经营者在经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其他不合理费用。
5.1.2包装物价格的审核。
(1)包装物价格的参考指标:国产的包装物基准价格一般按每个玻璃瓶0.20元,塑瓶0.25元,咭盒0.30元,复合膜袋0.10元,铝箔袋0.15元上下浮动10%以内核定;进口的包装物视具体情况而定,但最高不突破同规格国产包装物价格的一倍。
(2)同一包装,装量不同,包装差价在0.5元以内。
(3)同规格大容量玻璃瓶与塑料瓶的比价,差价在4元以内;PVC塑料袋装与塑料瓶装同价,非PVC塑料袋装比塑料瓶装高10%以内。
(4)特殊包装的,视具体情况而定。
5.2 国产商品价格构成的审核方法。
5.2.1出厂价格。
出厂价格由制造成本、期间费用、税金和利润等构成。价格认证应考虑生产经营者能够弥补合理成本并获得合理利润。
(1)制造成本。制造成本占无税出厂价格的比重应在50%以上,低于50%的,按50%核定。
无税出厂价格最高不突破制造成本的一倍。
(2)期间费用。期间费用包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三部分。期间费用率(占无税出厂价格的比重)控制在35%以下。新产品的期间费用率根据类别不同适当予以放宽,原则上不超过40%。其中销售费用率(主要是广告推广费),不超过15%;管理费用率为10%-15%。
(3)税金。税金均按国家规定计算。
(4)利润。利润率(利润与以上三项合计数的比率)不超过20%。
5.2.2批发价格。
国产商品的批发价格由含税出厂价格和流通差价构成。
批发价格参考表1的差价率,按高于含税出厂价格、低于零售价格的范围内核定。
5.2.3零售价格。
国产商品的零售价格由含税出厂价格和流通差价构成。
差价率详见表1。
表1:
项目 |
批发价格 |
零售价格 |
参考差价率 |
控制差价率 | |
含税出厂价格 (元) |
按含税出厂价格顺加计算 |
按含税出厂价格顺加计算 |
0-5.00 |
25% |
50% |
5.01-12.00 |
20% |
40% |
12.01-50.00 |
16% |
32% |
50.01-100.00 |
14% |
28% |
100.01-500.00 |
13% |
25% |
500.01以上 |
8% |
16% |
5.3 进口商品价格构成的审核方法。
5.3.1进货成本。
进货成本由完税口岸价和口岸费用构成。
完税口岸价根据报关资料及有关合同核定,包括CIF(到岸价格)、海关环节税。口岸费用(报关费、检验检疫费、仓储费、代理费等)按不超过完税口岸价的8%以内核定。
5.3.2期间费用。
期间费用包括销售(经营)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三部分。期间费用率(占进货成本和期间费用合计数的比重)控制在40%以下。
5.3.3税金。
税金按国家规定计算。
5.3.4利润。
利润率(利润与以上三项合计数的比率)不超过30%。
5.3.5批发价格。
进口商品的批发价格由进货成本、期间费用、税金和利润构成。
批发价格,按高于进货成本和税金的合计数、低于零售价格的范围内核定。
5.3.6零售价格。
进口商品的零售价格由进货成本、期间费用、税金和利润构成。
5.4 市场法、成本法、收益法。
5.4.1市场法。
市场法也称市场价格比较法、现行市价法。它是通过市场调查,选择一个或几个与价格认证标的相同或类似的参照物作为比较对象,分析比较价格认证标的与参照物之间的差异并进行调整,从而确定价格认证标的价格的方法。其基本公式为:
价格认证标的的价格=参照物的现行市价±价格认证标的与参照物比较的差异金额
或者:
价格认证标的的价格=参照物价格×(1±调整系数)
5.4.2成本法。
概念1:成本法也称重置成本法,是指在进行价格认证时,按照价格认证标的的现时重置成本扣减各种损耗来确定价格认证标的价格的方法。
概念2:成本法,又称原价法,承包商法,成本逼近法,是指以开发或建造、制造价格认证标的所需各项必要费用之和为基础,再加上正常的利润和应纳税金来确定价格认证标的价格的方法。
其基本公式为:
①价格认证标的价格=重置成本-实体性贬值-功能性贬值-经济性贬值
②价格认证标的价格=重置成本×综合成新率[1][1]
③价格认证标的价格=各项必要费用之和+正常的利润+应纳税金
5.4.3收益法。
收益法是指预计认证标的未来的正常净收益,选用适当的折现率将其折现到认证基准日后累加,以此估算认证标的的客观价格的方法。
基本公式为:
价格认证标的价格=∑收益年限内各年净收益额×各年折现系数
5.5 价格认证方法的选用。
价格认证应优先选用5.1-5.3所规定的方法;除医疗用品、保健食品外,可选用5.4所规定的方法进行价格认证。
6 价格认证人员工作守则
6.1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国家、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
6.2 价格认证人员应热情待客,文明礼貌服务。
6.3 价格认证人员应做到公正、客观、诚实,不得作任何虚假的价格认证。
6.4 价格认证人员遇有本《规程》规定须予回避的事项,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6.5 价格认证人员在工作中要注意保守秘密。应妥善保管委托人的文件资料,未经委托人的书面许可,不得将委托人的文件资料擅自公开或泄露给他人。
6.6 价格认证人员不得将资格证书借给他人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自己的名义,不得以认证者身份在非自己认证的认证报告上签名。
6.7 价格认证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接价格认证业务。
6.8 价格认证人员不得利用执行业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7 附则
7.1 价格认证实行自愿有偿服务,按有关规定计收服务费。
7.2 本规程由广东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7.3 本规程自2003年9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