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价认综[2006]12号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涉案物价格鉴定内部审议制度,提高涉案物价格鉴定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原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印发的《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复核裁定管理办法》和《价格认证中心工作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价格鉴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集体审议,是指价格认证中心对涉案物价格鉴定实行民主决策、集体审定的一项内部工作制度。
第三条 价格认证中心对政策性较强、鉴定总值较高、鉴定难度较大的价格鉴定项目,应当进行集体审议。
以下项目应当进行集体审议:
(一)刑事、行政执法案件确定案值的;
(二)行政执法案件确定拍卖保留价,变现折扣系数低于70%的;
(三)民事案件鉴定总值较高、鉴定难度较大的;
(四)补充鉴定、重新鉴定的;
(五)复议、复核(复核裁定)的。
第四条 集体审议的内容包括:
(一)价格鉴定委托程序、工作程序是否合法;
(二)价格鉴定目的、鉴定范围是否明确;
(三)价格定义是否准确;
(四)价格鉴定适用的法律、法规、政策是否准确;
(五)价格鉴定方法选择是否符合实际,参数选取是否合理;
(六)价格鉴定限定条件是否符合实际;
(七)其它事项。
第五条集体审议由价格认证中心负责人、价格鉴证师、价格鉴定技术骨干所组成的集体审议小组进行。
集体审议小组的人数应当为3人以上(含本数)的单数。
第六条 价格鉴定项目经办人对符合第三条规定的项目,应当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并商议召开集体审议会议的时间。
经办人应当在会议召开前准备好与集体审议内容相关的材料。
第七条 集体审议会议由价格认证中心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主持。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听取专家意见。
审议决定需经集体审议小组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含本数)明示赞成方为有效。
审议决定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八条 集体审议会议应当指定专人记录,并制作集体审议表。
集体审议表应当有各项审议决定表决情况的清楚记录及与会人员的签名。
集体审议表应当随价格鉴定其它材料一并归档保存。
第九条价格鉴定项目经办人应当按照集体审议决定,规范制作价格鉴定结论书。任何人不得私自更改集体审议决定。
价格鉴定项目经办人不同意集体审议决定,可以提出更换经办人的申请。价格认证中心负责人应当准其申请。
第十条 审议小组成员和其他参加会议人员对会议内容承担保密义务,未经许可,不得泄露。
第十一条 审议人员,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
(一)是本审议事项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审议事项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审议事项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涉案物的公正鉴定的。
第十二条 对于简单、常见物品的价格鉴定项目,可根据本中心实际进行定期或不定期集中集体审议。
近期已有同类项目的集体审议决定可参照的,可不再进行集体审议。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6年5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