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变更涉案财产价格鉴证委托方式的通知
东价〔2009〕70号
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
经广东省物价局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批准,从2009年11月1日起,我局属下价格认证中心承办的涉案财产价格鉴证工作,由现行的“委托形式”变更为“公文函件形式”,“涉案财产价格鉴证”名称相应变更为“涉案财产价格核定”。
涉案财产价格核定是价格认证中心的一项行政裁定职能,是关系到“罪与非罪”界定和实现“罪刑相适应原则”的严肃性工作,价格认证中心应进一步完善价格核定机制,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二OO九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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