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价认函[2006]132号
汕头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
你中心《关于赃物价格鉴定中机动车违章及无年检记录是否应作为标的减值因素的请示》收悉。根据《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计办[1997]808号)、《关于进一步做好违法犯罪案件涉案物价格鉴定工作的意见》(粤价[2004]331号)等有关文件的精神,结合我省现阶段涉案财产价格鉴定工作实际,现函复如下:
一、关于机动车辆违章罚款的问题。由于机动车辆违章罚款并非正常成本支出,且实际责任由驾驶人员承担,在赃物价格鉴定中,该类费用无需在价格鉴定标的价值中扣减。
二、关于机动车辆多年没有年检的问题。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4]2831号文的有关规定,我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已经实行社会化,收取的检验费按照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从2005年1月1日开始车辆年检已经不设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车辆年检时,只有机动车辆安全检验是年检的必备条件,故对于没有按规定进行年检的机动车辆,价格鉴定时只需扣减须补缴的机动车辆安全检验费。目前,根据广东省物价局粤价[1998]330号文的规定,机动车辆安全检验费汽车类每辆每次35元,摩托车类每辆每次20元。
二OO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印送:地级以上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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