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价认综[2003]20号
东莞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
你中心《关于无牌无证等涉案机动车价格鉴定问题的请示》(东价认字[2003]02号)收悉。经研究,就有关技术问题复函如下:
1、走私、拼装的无牌无证车辆和来源合法但没有国产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的车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上牌手续,可参照拆车件价格进行价格鉴定。
2、来源合法但多年没有办理入户手续的无牌无证机动车,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允许办理上牌手续的,鉴定时其重置成本可参照市场相同类型新车价格。
3 、多年没有进行定期检验的机动车,若未超过规定使用期限,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允许补办上牌手续的,可采用成本法进行价格鉴定,并扣除必要的补办手续等合理费用。
4、套用国产品牌的进口的机动车,可参照相同类型车辆的价格进行价格鉴定。
5、未超过使用年限的机动车,总使用年限为规定的使用年限,不应考虑延用年限;
已超过国家规定使用年限的机动车,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延期的,可参照报废汽车收购价格或采用如下公式:
鉴定价格=重置成本×[尚可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尚可使用年限)]×100%×综合调整系数
其尚可使用年限为鉴定基准日至批准延期的年限终止日,总使用年限为规定使用年限加上批准延期的年限,综合调整系数根据实际车况确定。
二00三年十一月十日
抄送:各市、县(区)价格认证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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