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
最近,接到佛山市物价局等《关于部分行政执法职权及其依据问题的请示》,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双认定”问题
省物价局《关于做好“双认定”行政许可有关工作的通知》(粤价〔2006〕36号)对各级物价部门在“双认定”行政许可工作中的职责已作了明确规定,可将 “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和“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归入“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类别。
二、关于涉案财产价格鉴定复核裁定问题
省物价局在《关于进一步做好涉案财产价格鉴定复核裁定工作的通知》(粤价〔2006〕281号)中已明确在我省实行省和地级以上市两级复核裁定制度。
二○○六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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