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发展改革局等14部门联合印发东莞市贯彻落实《养老托育服务业纾困扶持若干政策措施》工作指引,明确了各项纾困政策的责任单位及适用对象、申请条件、申请途径、联系方式等要素,为养老、托育服务企业享受政策提供清晰指引。
东莞市贯彻落实《养老托育服务业纾困扶持若干政策措施》工作指引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养老托育服务业纾困扶持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发改财金〔2022〕1356号)和《广东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养老托育服务业纾困扶持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发改财金函〔2022〕1685号)要求,帮助我市养老托育服务业渡过难关、恢复发展,更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养老托育服务需求,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工作指引。
一、落实房租减免措施
(一)养老服务机构和托育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养老托育服务机构)属于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范畴、承租国有房屋的,自发改财金〔2022〕1356号文印发之日起至2022年底一律免除租金。其中承租国有经营用房的,各镇街(园区)可在此基础上研究出台进一步减免措施。教育、科研等系统的有关单位和机构出租房屋的,鼓励其对养老托育服务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行租金减免。出租人减免租金的可按规定减免当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减免养老托育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租人房屋租金的出租人,鼓励国有银行按照其资质水平和风险水平给予优惠利率质押贷款等支持。因减免租金影响国有企事业单位业绩的,在考核中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认可。〔落实单位:市国资委、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税务局、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市财政局,各镇街(园区)〕
1.承租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房屋
适用对象:属于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范畴的养老服务机构和托育服务机构。
申请条件:减免期限为2022年8月29日至12月31日,已缴交租金的可顺延减免。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承租人可列为减免对象:
(1)注册地及纳税地在东莞市;
(2)没有拖欠租金的情形(因疫情影响经营,导致无法缴交租金的除外);
(3)不存在哄抬租金和提高水电、公摊的行为;
(4)没有违反物业租赁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申请途径:
(1)市直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填写《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出租物业租金减免情况表》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将表格扫描件及excel版发送至“机关事务管理局政府物业管理中心”OA邮箱进行备案。
(2)市政府物业管理中心回复备案意见。市直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在收到备案意见后应及时告知承租人,并与承租人签订《减免租金协议书(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使用)》。
(3)市直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将《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出租物业租金减免情况表》《减免租金协议书(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使用)》纸质件报市政府物业管理中心备案(地址:市行政办事中心主楼五楼57室)。
联系方式: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政府物业管理中心)22831159
2.承租市属国有企业物业
适用对象:属于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范畴的养老服务机构和托育服务机构。
申请条件:
(1)租户的注册地及纳税地在东莞市;
(2)没有拖欠租金的情形(受本轮疫情影响导致的租金缓交情形除外);
(3)不存在哄抬租金和提高水电费、公摊的行为;
(4)不存在哄抬物价被处罚、不配合防疫工作被处理等行为;
(5)没有违反物业租赁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申请途径:
(1)免申即享。各市属国有企业将主动联系符合条件的租金减免对象,落实租金减免工作。
(2)属于减免对象和符合减免条件的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等相关资料给物业出租的市属国有企业。
联系方式:市国资委规划发展科22223116
3.教育、科研等系统的有关单位和机构出租房屋
联系方式:市教育局28337505;市科技局22831342
4.对减免租金的出租人给予政策优惠
适用对象:为租户减免房地产租金的纳税人。
申请条件:按减免租金月份数给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申请途径: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申请办理。
联系方式:市税务局12366;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22118385;市财政局22831169
(二)鼓励非国有房屋租赁主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合理分担疫情带来的损失。非国有房屋减免租金的出租人可同等享受上述各项政策优惠。采取管用举措,支持非国有房屋出租人减免租金。〔落实单位:市税务局、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各镇街(园区)〕
适用对象:为租户减免房地产租金的纳税人。
申请条件:按减免租金月份数给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申请途径: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申请办理。
联系方式:市税务局12366;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22118385
(三)鼓励各镇街(园区)探索将社区(村)公共服务设施、国有房屋等物业以适当方式转交政府集中改造利用,免费或低价提供场地,委托专业化养老托育服务机构经营;对存在房屋租金支付困难的养老托育服务机构,鼓励合同双方通过平等协商方式延期收取。探索允许空置公租房免费提供给社会力量供其在社区为老年人开展助餐助行、日间照料、康复护理、老年教育等服务。〔落实单位:各镇街(园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联系方式:市住房城乡建设局22630618
二、税费减免措施
(四)2022年,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托育服务机构按照50%税额顶格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六税两费”。(落实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适用对象: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个体工商户。
申请条件:属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只要是非一般纳税人(不含境外单位)都可申请享受。属小型微利企业的,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结果为准。
申请途径:纳税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网上直接办理或者各地办税服务厅办理。
联系方式:市财政局22831169;市税务局12366
(五)养老托育服务机构可按规定享受《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规定的税费优惠政策。(落实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适用对象:
(1)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2)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3)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
征增值税。
申请条件:符合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条件的纳税人,无需进行税收减免备案或者核准,在办理纳税申报时直接享受。
申请途径:电子税务局办理、办税服务厅。
联系方式:市财政局22831169;市税务局12366
(六)养老托育行业纳税人可按规定享受按月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一次性全额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的留抵退税政策。(落实单位:市税务局)
适用对象:养老托育行业纳税人。
申请条件:
(1)适用本条政策的纳税人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①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②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③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④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2)本条所称增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①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2019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留抵税额。
②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3)本条所称存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①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大于或等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小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②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存量留抵税额为零。
(4)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号)中的营业收入指标、资产总额指标确定。
申请途径: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联系方式:市税务局12366
(七)严格落实养老托育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用气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的政策,鼓励各镇街(园区)2022年视情给予进一步减免优惠。落实对受疫情影响封闭管理的养老托育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用气“欠费不停供”政策,设立6个月费用缓缴期,并可根据本地实际进一步延长,缓缴期间免收欠费滞纳金。养老托育服务机构申请办理电、水、气等业务,实行限时办结制度。(落实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市供电局、市水务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1.用电方面
(1)用电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
适用对象:根据《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13〕278号)文件规定,经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由国家、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举办的,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弃婴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场所的生活用电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
联系方式:供电服务热线95598或致电属地供电营业厅
(2)申请“欠费不停供”
适用对象:受疫情影响封闭管理的电压等级不满1千伏的经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由国家、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举办的,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弃婴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场所的用电。
申请条件:①受疫情影响封闭管理;②电压等级不满1千伏;③具有经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的社会福利机构证书;④由国家、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举办的,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弃婴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场所的用电。
申请途径:满足上述条件的用户可前往属地供电营业厅申请,预定补缴日期(最长不超过2023年2月28日),经审批通过后,用户在预定补缴时间内缴清电费即可减免滞纳金。
联系方式:供电服务热线95598或致电属地供电营业厅
(3)申请办电业务
适用对象:经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由国家、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举办的,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弃婴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场所。
申请条件:客户申请用电报装业务可先提供物业权属证明,其他所需资料客户在装表接电前准备齐全即可。业务办理所需资料包括:客户身份证明资料、用电地址物业权属证明。
申请途径:用电报装可通过互联网远程服务渠道及实体营业渠道进行办理。分别为:
①互联网远程服务渠道:“南网在线”APP 、“南方电网95598”微信公众号、“南方电网95598”支付宝生活号、“南方电网”网上营业厅(网址:95598.csg.cn)、广东省政务服务网(网址:www.gdzwfw.gov.cn)、粤省事、粤商通。客户可通过互联网远程服务渠道办理用电报装,由供电企业客户经理提供上门服务,无需再到营业厅申办或提交资料。
②实体营业渠道:东莞各镇街供电营业厅及东莞市所有政务服务中心供电窗口。东莞市内的用电业务皆可实行同城办理。
联系方式:供电服务热线95598或致电属地供电营业厅
2.用水方面
适用对象:对受疫情影响封闭管理的依法经民政部门或市场监管等部门注册登记的养老、托育服务机构。
申请条件:
(1)受疫情影响封闭管理;
(2)具有依法经民政部门或市场监管等部门注册登记的养老、托育服务机构证书(用水发票名称须与证书名称一致)。
申请途径:
(1)东莞市水务集团(供水范围:负责全市除常平、清溪镇以外的供水)
①申报方式:用水户申请水费缓缴,原则上直接向水费收取方申请。其中,除常平、清溪,凤岗雁田、大朗犀牛陂、樟木头樟洋的用水户以外,直接缴交水费给东莞市水务集团且满足上述条件的用户可选择线上或前往市水务集团各营业网点提交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和《水费缓缴申请书》(均加盖公章)办理,预定补缴日期(最长不超过2023年6月30日)。
②《水费缓缴申请书》可在以下线上途径下载或前往各营业网点索取。
PC端:登录网址:www.dgswjt.cn,主页面选择“网上营业厅”→主界面右边”在线客服“→水费缓缴申请,按相关提示进行操作。
微信端:点开微信右上角的添加按钮→添加朋友→公众号→搜索“东莞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点击关注→右下角“微网厅”→主页面“在线客服”→水费缓缴申请,按相关提示进行操作。
(2)东莞常平粤海水务有限公司(负责常平镇供水)
①用户咨询:用户可拨打24小时服务电话952525咨询,有客服人员解答。工作时间也可打营业厅业务电话83335589 联系人:钟小姐
②申报资料:营业执照复印件(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盖公章)、申请书(盖公章)、缴费卡、如果不是法定代表人亲自办理,需填授权委托书(可在东莞常平粤海水务有限公司官网下载),带齐资料到营业厅申请(如临时不便亲临营业厅,也可打客服或营业厅电话,加工作人员微信,发电子版申请,后补纸质资料)。
(3)东莞市清溪粤海水务有限公司(负责清溪镇供水)
①用户咨询:用户可打24小时服务电话952525咨询,有客服人员解答。工作时间也可打营业部办公室电话87332868 联系人:嵇小姐
②申报资料:营业执照复印件(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盖公章)、申请书(盖公章)及经营存在困难的证明材料,带齐资料到营业窗口申请。
3.用气方面
适用对象:本市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镇街(园区),其辖区内受疫情影响、确有经营困难,在我市市场监管部门领取营业执照的用气养老托育服务机构。
申请条件:对受疫情影响确有困难需缓缴用气费用的用气养老托育服务机构,可向供气的燃气经营企业提出申请。
申请途径:相关养老托育服务机构可自行联系供气的燃气经营企业提出申请。
联系方式: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22012535
三、社会保险支持措施
(八)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对不裁员、少裁员的养老托育服务机构,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落实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联系方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保险关系科22330733、失业待遇科22332166
(九)受疫情影响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养老托育服务机构,可申请阶段性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托育服务机构,“免申即享”缓缴职工医保单位缴费3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落实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局)
1.申请阶段性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适用对象: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
申请条件:2022年缴纳费款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
申请途径:用人单位可登录东莞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系统(https://dghrss.dg.gov.cn/wssb/)线上办理申请,或携带加盖公章《东莞市社会保险费缓缴申请表》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前台办理。
联系方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保险关系科22330733
2.“免申即享”缓缴职工医保单位缴费3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适用对象:根据《关于转发广东省医疗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东医保〔2022〕48号)规定,符合缓缴规定的单位免申即享,符合条件的养老托育服务机构可向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查询缓缴情况。
联系方式:市医疗保障局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22860380
(十)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养老托育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等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缴纳费款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2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3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3年当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落实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适用对象: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
申请条件:2022年缴纳费款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
申请途径:线上,通过“东莞人社”微信小程序“灵就人员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暂缓缴费”功能申请缓缴养老保险费;线下,本人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前台填写表格办理。
联系方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保险关系科22330733
四、金融支持措施
(十一)引导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继续按市场化原则与养老托育领域的中小微企业(含中小微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自主协商,对其贷款实施延期还本付息,努力做到应延尽延,延期还本付息日期原则上不超过2022年底。(落实单位: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东莞银保监分局)
适用对象:小微企业。
申请条件:2022年四季度到期的、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暂时遇困的小微企业贷款(含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经营性贷款)。
申请途径:与贷款银行按市场化原则共同协商。
联系方式: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22118385;东莞银保监分局23031023
(十二)鼓励相关职能部门结合财力实际,给予养老托育服务机构贷款贴息支持,缓解养老托育服务机构融资困难。(落实单位: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局)
联系方式:市民政局22832513;市卫生健康局23280262
(十三)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按市场化原则为养老托育服务机构提供融资增信支持,积极为受疫情影响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支持。结合财力实际,鼓励向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注资、提供融资担保费用补贴。(落实单位:市金融工作局)
适用对象:注册地在东莞市内,诚信经营,信用记录良好的养老托育服务机构。
申请条件: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按市场化原则同意提供融资增信支持的情形。
申请途径:申请对象可以向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东莞市科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或者与东莞市科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批量化业务合作的银行机构(目前合作银行机构有东莞银行和平安银行东莞分行)申请贷款。
联系方式:东莞市金融工作局22831843;东莞市科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22863122
(十四)养老服务机构的综合责任保险承保机构,2022年对养老服务机构提升理赔效率、应赔尽赔。鼓励各镇街(园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按照竞争择优原则,为托育服务机构提供相关保险。对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养老托育服务机构,鼓励保险机构在风险可控、市场化和商业自愿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保单到期日或延期收取保费。(落实单位:东莞银保监分局)
联系方式:东莞银保监分局23031266
(十五)支持符合条件的养老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养老企业多元化融资渠道。(落实单位:市金融工作局)
联系方式:市金融工作局22831549
五、防疫支持措施
(十六)市有关部门、各镇街(园区)应在物资调配、转运隔离、医疗救治等疫情防控工作部署方面对养老托育服务机构予以倾斜,提供技术支持和必要保障。〔落实单位: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局,各镇街(园区)〕
联系方式:市民政局22832513;市卫生健康局23280262
(十七)各镇街(园区)根据疫情防控规定组织辖区内养老托育服务机构定期开展核酸检测,并视情况增加检测频次。养老托育服务机构按规定储备必备防疫物资,引导公益慈善组织为养老托育服务机构捐赠防疫物资。〔落实单位:各镇街(园区),市卫生健康局、市民政局〕
联系方式:市民政局22832513;市卫生健康局23280262
(十八)对因疫情防控要求实施封闭管理、无法正常运营的养老托育服务机构的防疫物资、消杀支出,市有关部门、各镇街(园区)可给予适当支持。〔落实单位: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局,各镇街(园区)〕
联系方式:市民政局22832513;市卫生健康局23280262
(十九)视疫情情况,除涉及安全管理情况外,适度考虑疫情对养老服务机构满意度评价的影响,合理调整运营补贴发放条件,推动及时足额发放运营补贴。(落实单位:市民政局)
适用对象:在市民政局依法取得养老机构备案回执或《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的养老机构。
申请条件:按《东莞市养老机构资助办法》(东民〔2018〕193号)规定,符合相应条件可申请我市养老机构运营补贴。
申请途径:养老机构应当在每季度最后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的公共服务办申请运营补贴。公共服务办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资料进行核实,并对养老机构进行实地核查。符合资助条件的,在《东莞市养老机构运营补贴申请表》上签注同意意见后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收到镇街提交的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对要件进行核实。对符合资助条件的,给予资助。
联系方式:市民政局22832533
六、其他支持措施
(二十)中央预算内投资加大对养老托育设施建设支持力度,将养老托育设施建设项目纳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范围。鼓励各地优先通过公建民营方式,引导运营能力强的机构参与养老托育设施建设和运营,减轻养老托育服务机构建设投入成本,提升服务质量。(落实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局)
联系方式:市发展改革局22830980;市财政局22831169;市民政局22832533;市卫生健康局23280262
(二十一)市有关部门、各镇街(园区)组织心理医生、社会工作者等团队,通过现场或视频方式,根据需要及时为不具备心理咨询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提供心理疏导服务,帮助缓解入住老年人及员工因长期封闭出现的焦虑等心理健康问题。〔落实单位: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局,各镇街(园区)〕
联系方式:市民政局22832533;市卫生健康局23280262
(二十二)鼓励餐饮企业为不具备餐饮自制能力的养老服务机构和居家养老的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各镇街(园区)可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对老年人助餐服务给予适当支持。〔落实单位:各镇街(园区),市民政局〕
适用对象:取得合法主体资质和食品经营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
申请条件:
(1)进行现场制作、就餐的长者食堂应当取得有效《食品经营许可证》,并具备与开展助餐配餐服务需求相适应的加工场所、设施设备,从业人员和食品安全管理员。
(2)无现场制作、仅提供就餐场所的长者食堂,应当选择取得有效《食品经营许可证》,且主体业态为“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集中配餐。
(3)近3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且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途径:
(1)由机构向有意向镇街(园区)民政部门咨询该镇街(园区)居家养老“大配餐”服务方式和服务需求。
(2)镇街(园区)民政部门与居家养老“大配餐”运营机构通过协议方式确定服务方式和收费价格。
(3)镇街(园区)民政部门将居家养老“大配餐”服务协议的基本信息、服务变动等情况录入“东莞市智慧养老服务平台”。
(4)居家养老“大配餐”运营机构通过“东莞市智慧养老服务平台”开展服务,实时采集服务信息,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联系方式:市民政局22832533
(二十三)鼓励家政企业积极参与规范化居家上门养老托育服务,有效提升社区居家养老托育服务水平。探索对参与养老托育服务的家政企业给予适当支持。〔落实单位: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商务局,各镇街(园区)〕
联系方式:市民政局22832533;市卫生健康局23280262;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2203620;市商务局22805080
(二十四)支持养老托育服务机构探索新业态、发展新模式。引导养老托育服务机构线上线下融合发展,支持养老领域企业发展智慧养老模式,帮助对接互联网医疗、康复辅助器具制造等资源,提供智慧化服务;支持托育服务机构创新服务形式,发展互联网直播互动式家庭育儿服务,鼓励开发婴幼儿养育课程、父母课堂等,拓展线上服务。结合实际探索发放养老托育服务消费券。〔落实单位: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局,各镇街(园区)〕
联系方式:市民政局22832533;市卫生健康局23280262
(二十五)支持养老托育服务机构依托职业院校共建产教融合实训基地,中央预算内投资按照“十四五”教育强国推进工程有关要求予以支持。探索工学一体化的培训模式,推动解决养老托育行业用工难问题。(落实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局)
联系方式:市发展改革局22830916;市教育局28337505;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2680322;市民政局22832533;市卫生健康局232802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