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园区)经济发展局(统筹发展局、发展改革局)、市场监管分局、松山湖商务与投资促进局,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东莞供电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市场监管局关于贯彻落实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24〕115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严格落实充电费用价费分离。各电动自行车户外充电设施经营者要严格落实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分别标示、分别计价的价费分离政策。对暂不具备电量单独计量条件的充电设施,各镇街(园区)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合力推动辖区内充电设施运营单位抓紧改造,确保2025年1月1日起全面实现充电电量单独计量。
二、严格执行分类电价政策。居民住宅小区内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电网企业向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向用户,均应按居民合表用户电价计收充电电费;涉及非电网直供电的,对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电量,电网企业向非电网供电主体、非电网供电主体向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向用户,也应按居民合表用户电价计收充电电费。居民住宅小区以外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按其所在场所电价政策执行。
三、严格落实明码标价。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按照明码标价有关规定,在充电场所、手机应用程序、微信公众号等醒目位置分别标示充电电价、服务费项目及收费标准、服务电话等内容。手机扫码或网络上的标示不能代替服务场所的明码标价。充电设施运营单位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四、多渠道降低充电服务费标准。各镇街(园区)要根据辖区内电动自行车的保有量,合理配置户外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满足群众户外充电的需求;要加大力度指导和推动居(村)委会、居住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和建筑产权单位、使用单位等积极通过各种方式帮助降低电动自行车充电服务费。鼓励具备条件的镇街(园区)通过给予充电设施建设运营补贴、国企集体企业自建自营等方式,降低充电设施服务费标准。
五、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各镇街(园区)要加大电动自行车充电价费政策的宣传,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受理并依法查处不执行政府定价、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公开曝光一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件;相关行业协会要加强行业自律,自觉规范充电收费行为,共同维护良好市场秩序。
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