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殡葬服务收费行为,倡导从简办丧,推进节地安葬模式实施,根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服务价格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规〔2018〕8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完善我市公墓墓碑石费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墓墓碑石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各公墓服务单位须严格执行政府制定的墓碑石政府指导价。如需在政府公布的墓碑石规格款式之外新增提供和销售其他规格墓碑石的,须报价格主管部门按程序审批。
二、按照补偿成本、体现公益的原则,本通知制定并公布共28款基本规格墓碑石费最高限价(详见附件)。公墓服务单位可在最高限价范围内确定具体销售价格,下浮不限。墓碑石费包括建造、安装、维护等成本费用,具体包括石材、碑身与碑座制作、刻字服务(限50字以内)、瓷相2张、墓碑安装以及2年内免费维护等内容。如刻字和瓷相等超出基本服务范围的,由公墓服务单位与消费者协商约定。
三、公墓服务单位应提供“一站式”墓碑石服务,除公墓统一规划建造墓碑石外,应提供不少于基本规格三分之一的立碑或卧碑款式供群众选择。规模较小的公墓,可由属地公共服务部门协调,安排邻近或条件较好的公墓服务单位提供墓碑石服务。
四、公墓服务单位要严格落实收费公示和明码标价规定,引导群众合理消费,不得违反公平自愿原则以任何形式捆绑、分拆或强制提供服务并收费。在提供相关服务时,应当与消费者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等,不得收取合同或协议约定以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五、公墓墓碑石费实行动态管理。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民政部门结合墓碑石规格款式调整、殡葬基本服务要求和成本变化等情况,适时制定和调整墓碑石费。
六、以上规定从2025年9月8日起实施。若上级出台新规定的,按最新规定执行。
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
东莞市民政局
2025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