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各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关于建立健全招标投标领域优化营商环境长效机制的通知》(发改法规〔2021〕240号)《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优化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发改法规函〔2021〕1143号)《东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东府〔2022〕28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精神,规范招标投标各交易主体行为,进一步深化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改革,优化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推进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高质量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市情况,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招标人主体责任
(一)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招标人全面履行项目建设管理职责,依法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负责,依法自主选择资格审查方式、评标方法,对招标过程和招标结果承担主体责任,积极配合行政监督部门共同规范招标投标行为。
(二)建立健全招标人内控管理机制。招标人应将预防廉政风险和加强风险防控作为内控制度制定目标,明确招标活动实施、内审、监督等职能的岗位界限。建立招标活动内部控制清单,明晰招标活动关键环节和风险点,明确责任部门,落实防控措施。招标人建立健全招标投标活动决策约束制度,严格履行监督职责,发现招标投标活动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行政监督部门。
(三)落实招标人对招标人代表行为管理主体责任。招标人应当定期开展招标人代表的招标业务培训工作,加强廉政教育;建立招标人代表管理内控制度,明确招标人代表的选取方法和流程,并全程严格落实保密规定。鼓励有条件的招标人组建招标人代表库,评标前在库内通过随机抽取方式选定招标人代表参加评标。
(四)加强招标人对评标报告的审查评估。招标人应重点复核否决投标的事实和依据是否充分,各评委打分是否存在客观评分因素打分不一致、主观评分因素未在评标办法规定的分值区间内评分等情况。招标人建立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异常得分预警机制,对于评委的打分出现畸高或畸低的情形进行预警提醒,对涉嫌违法违规的预警线索及时向行政监督部门报告。
(五)落实招标人在异议处理中的主体责任。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招标公示公告等文件中载明潜在投标人及相关利害人提出异议的渠道、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信息,依法及时处理和答复利益相关方提出的异议。行政监督部门通过事中对招标人异议答复程序和答复质量抽查、事后对招标活动全过程审核,对招标人故意拖延、敷衍,无故回避实质性答复,引发投诉、举报或者其他不良后果的,由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
二、遏制违规投标行为
(六)规范合法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投标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依法合规地开展投标活动。国家有关规定、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满足资格要求。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不得损害招标人或者其它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七)招投标阶段规范分包事项。招标文件中应当载明是否允许中标人对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招标项目允许分包的,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拟分包项目及相应分包人。项目分包应当符合国家关于分包的规定。
(八)招投标阶段明确重要岗位人员要求。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对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重要岗位人员到岗要求作出具体的约定,并明确缺岗责任追究的要求。必要时,招标人可要求投标文件中拟派出的重要岗位人员进行现场陈述。
(九)强化以项目质量为导向评价投标报价。鼓励在价格评审因素中引入全生命周期成本理念,即对招标标的物全生命周期内的质量性能、使用、保有成本(含环境成本)、报废处理支出等综合效能进行最优衡量和安排,确保在既定的预算和支出周期内实现社会效益最大化。
(十)规范合同签订行为。合同主要条款包括合同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及投标文件承诺事项等实质内容,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一致;合同中应明确中标工程可分包范围、重要管理措施等内容,将影响合同履行的关键人员和关键事项设立为合同违约金条款,并在合同实施中予以落实。
三、依法依规开展评审工作
(十一)提升评标评审工作质量。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中有关评标委员会的规定,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以“客观、公正、审慎”为原则,以衡量投标人合同履约能力、评审合同预期结果为核心,开展评标评审工作,禁止倾向性打分和不专业评审。评标委员会应对在评标过程中发现评标办法中载明属于围标串标、弄虚作假的具体情形进行评审和认定,并在评标报告中载明。对于评委的打分出现畸高或畸低的情形,该评委应当就打分情况向评标委员会提供书面说明,并将该书面说明附在评标报告中。
(十二)规范评标专家酬劳发放管理。试行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专家酬劳,评标评审工作结束后,评标专家应在专家酬劳确认表上签字确认银行账号信息和金额,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规定期限内以银行转账方式向评标专家支付专家酬劳,并按照税收法规规定完成专家酬劳缴税申报工作。禁止向评标专家另行支付除专家酬劳以外的费用。
四、强化招标代理规范管理
(十三)提升招标代理机构服务质量。招标代理机构应在招标方案策划、招标文件及合同条款设定等方面深入研究,实现方法、技术、经济、法律的融合。招标代理机构要加强代理服务全过程管控,解决招标质量和招标效率问题。招标代理机构应加强从业人员关于招投标法规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信息系统操作的培训,为招标人提供专业高效的招标代理服务。
五、加强招标投标交易行为的监督管理
(十四)建立项目质量为导向的绩效考核机制。探索建立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绩效考核机制,包括招标投标活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履约结果是否印证了招标结果,其项目预算是否实现了绩效等。通过对招标投标实施绩效考核,及时发现招标投标活动中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是否违背择优竞争原则等。
(十五)依法加强对评标委员会及招标代理机构监管。严格落实《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和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等要求,全面落实评标评审专家考核机制,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评标评审专家及时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加强招标代理机构承接招标代理业务后的行为管理,重点包括代理合同的签订、代理项目专职人员的落实、在代理过程中签字盖章手续的履行等。严厉打击采用虚假招标、围标串标等违法方式操纵招标结果。
(十六)依法落实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行政监督部门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列出整改清单,责令限期整改;对限期整改的问题,要做好跟踪监督,复查被检查单位整改到位情况。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通过典型案例以案示警、以案促改,严明招标投标市场交易秩序,规范招标投标交易各方主体行为。
六、提升公共资源交易服务能力
(十七)推进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化、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完善交易平台建设,通过标准的接口规范,实现各类专业或行业的交易平台的数据管理,实现全市交易数据资源共享、共用。加快推进实现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投标交易全过程电子化,协助行政监督部门实现招标示范文本电子化;积极推进远程异地评标工作,提高开评标效率;完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功能,公开服务流程、工作规范和监督渠道。
(十八)推动在线身份认证、电子证照、在线电子签名在招标投标交易全过程使用。按招标文件规定须在投标文件签字(签章)人员,推动通过人脸识别认证并在线电子签字,确认投标企业参与投标的真实性。以“人脸识别认证”功能为基础,推动在线身份认证、电子证照、在线电子签名在招标投标交易全过程使用,杜绝冒名签名情况,在进一步降低投标人投标成本的同时,有力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十九)提升评标智能化水平。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引入提供智能化辅助评标和清标,变“人评为机评”,减少人工重复成本,辅助提升评标效率和准确率。引入技术标投标文件智能查重技术、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智能分析技术,发现内容异常一致或者实质性相同的情形;对电子投标文件的机器码、作者、修改者信息智能分析,发现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的情形,及时上报相关线索给行政监督部门,作为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认定围标串标等违法行为的参考依据。
(二十)提升交易过程的智能性、公平性和公正性。通过智慧监管实现风险预警、流程追溯、招投标大数据分析、异常行为监测、在线投诉处理、监管日志查询,有效提升对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甄别和预判能力。在交易安全方面,基于区块链技术提供投标、开标、评标全过程的上链存证、用链查证、事中事后监管,解决交易过程中潜在的篡改、调包等问题,实现安全可信、电子化无纸化交易,提升交易过程的智能性、公平性和公正性。
七、加强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信用监管及行业自律
(二十一)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各方当事人的信用监管。健全跨部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强对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等其他当事人的信用监管,对失信主体参与招标投标活动依法予以限制,对严重失信主体参与招标投标活动依法实施市场禁入。加强招标市场和施工现场联动,强化从企业基础信用、招投标不良行为到标后合同履约评价信息的全覆盖应用。鼓励招标人免收信用评价情况良好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并优选信用记录良好的投标人为中标人。
(二十二)强化招标投标行业自律约束机制。提高招标投标从业人员守法用法的自我意识和自觉性,正确树立公平竞争择优价值观念,提升职业道德、专业能力和诚信自律意识,进一步规范从业行为,提高业务素质。构建行政监督、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相互结合的市场诚信体系。
八、其他
(二十三)国家和省对上述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十四)本通知自2022年8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8月14日。
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东莞市水务局
东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2年7月12日
本规范性文件已经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同意发布,编号为DGSFZHGGJ-2022-0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