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机构: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
办理地址:市行政办事中心主楼6楼
联系电话:22830673 22830670
邮箱:dgsfglk@163.com
一、 政策依据
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东莞市教育局东莞市财政局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东莞市民办义务教育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东发改〔2024〕174号)
二、申请条件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已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并开设义务教育阶段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
三、项目名称
民办中小学校收费项目统一为学费(含教科书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伙食费、校车费、作业本费、校园一卡通工本费(首次免费)、代购教辅材料费、校服费,课后服务费。除以上收费项目外,不得以任何理由代收商业保险费、考试考务费、床上用品费、军训费等费用。
四、所需资料
(一)提交收费申请时需提供的资料
1.《东莞市民办中小学校收费申请表》;
2.《东莞市民办中小学校教育培养成本表》《东莞市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住宿成本表(新设住宿费)》;
3.定价方案;
4.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风险预测自评报告;
5.关联交易自查情况说明;
6.监审期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的年度财务报告、科目余额表、个税申报记录表等相关成本资料。
学校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调整间隔期超过三年的学校提供近三年成本相关资料,首次申请收费的提供当年以及满员时1年的预算成本。
(二)实地监审期间需提供检验的资料
1.审核期间工资表及个人所得税申报记录表(工资表为计算表及发放记录);
2.审核期间社保住房公积金缴费记录(其中社保为社保网站查询的个人详细记录);
3.审核期间租金合同含房屋、车辆及其他租入财产,及审核期间支付租金的汇款单、发票等原始凭证;
4.审核期间财务会计电子账套(包括科目余额表、序时账、明细账)、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报表、全部纳税申报表(含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印花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
5.固定资产清单及计提折旧明细表、无形资产清单及摊销表、长期待摊费用摊销表;
6.学校建筑的原始建筑合同、原始建筑发票、建账物验收凭证、房产证、原始付款凭证及当时的会计记账凭证与明细账;
7.学校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合同、出让金缴纳票据、契税票据及当时的会计记账凭证与明细账;
8.学校采购教学设备与车辆的合同、原始发票、原始付款凭证、设备验收凭证及当时的会计记账凭证与明细账,另车辆请提供车辆的行驶证;
9.长期待摊费用发生的原始凭证、合同、发票、付款凭证及记账凭证与明细账;
10.学校采购书本、其他器材的合同、发票及付款凭证、书本验收单证、领用单证等;
11.全部银行存款对账单;
12.学校的注册证件、章程等基础资料;
13.其他与成本费用相关的资料。
五、申报流程
1.按所需材料准备相关表格和提供相关材料;
2.携带填写完整的表格和相关资料到学校所在镇街(园区)教育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由学校所在镇街(园区)教育管理中心出具审核意见,再到所在镇街(园区)发展改革部门和市教育局出具审核意见,最后报市教育局审核出具意见(市属学校直接到市教育局提出申请出具审核意见);
3.市教育局审核后汇总所有学校申请材料移送市发展改革局;
六、申报时间
1.全市申请材料的预受理时间从当年11月开始,次年1月底结束。当年是指调整收费的执行年份的前1年,次年是指调整收费执行的年份;
2.申请材料预受理时间,报送时间可提前不得推后;预受理申请时,各民办中小学校可暂缓提交申请调费前1年度的《审计报告》和会计报表等成本资料,并在次年1月底前向市发展改革局补充提交,补充提交后正式受理。新办学校在取得合法办学许可证2个月内申报。
七、办理时限和审查方式
学校所在镇街(园区)教育、发展改革部门分别在收到学校收费申请5个工作日内核准;市教育局在收到全市所有学校收费申请10个工作日内审核;市发展改革局在收到学校收费申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补充材料、组织调查、成本监审等时间不计算在内)。
各级部门将对照学校提出的材料进行书面及到学校开展实地审查。对需开展实地审查的,将提前通知一个工作日通知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