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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 2026-09-18 17:08:45
  •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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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发改规〔2026〕4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东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东莞市水务局

东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东莞市农业农村局

东莞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2026年9月15日



东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工程建设招标代理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招标代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代理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符合法律规定的从业条件、接受招标人委托从事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组织。从业人员是指受聘于代理机构,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专业人员。

  招标代理业务包括提供招标前期咨询,拟订招标方案,编制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答疑,组织开标、评标,协助招标人定标,协助合同签订等服务。

  第四条 市发展改革局牵头制定代理机构综合性管理政策。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代理机构统一登记和信息公示指导工作。各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本行业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代理活动实施监督。

  市公共资源交易机构(以下简称“交易机构”)负责为进入交易机构开展的招标代理活动提供交易见证、行为记录等服务,协助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开展招标代理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接受监督管理。

第二章 代理机构管理

  第六条 成立代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办理设立登记手续。

  代理机构与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国家机关、公共资源交易机构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第七条 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备独立办公场所和编制招标文件、存储招标资料等所需要的办公条件;

  (三)拥有不少于5名熟悉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等专业能力的从业人员;

  (四)代理机构、法定代表人及从业人员未因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等规定被禁止从事招标代理业务;

  (五)具备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勘察、设计、造价、施工、监理等业务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行政许可。

  第八条 代理机构应当在广东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办理企业信息登记。代理机构对其登记的基本信息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信息发生变更的,代理机构应当自信息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自行更新。

  第九条 代理机构应当与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的招标人签订招标代理合同,明确约定下列事项:

  (一)招标代理范围、权限、期限;

  (二)项目负责人;

  (三)代理费用收取对象、方式及标准;

  (四)投标保证金收取和退还的渠道和方式;

  (五)协助办理异议、协助处理投诉等要求;

  (六)招标投标资料保存、移交等要求;

  (七)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八)合同解除及终止情形;

  (九)代理机构、招标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招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招标代理合同时,可以明确该招标项目的招标文件编制人、复核人等项目组关键人员。

  第十条 代理招标投标活动实行项目负责人制。项目负责人应当熟悉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及政策,并对招标代理全过程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代理机构注销的,应当在注销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前向招标人完整移交全套纸质及电子招投标档案。

  第十二条 代理机构应当妥善保存交易文件,及时归档,不得篡改、伪造或擅自销毁。

第三章 从业人员管理

  第十三条 代理机构应将从业人员信息情况在广东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进行统一登记,并在登记的从业人员中确定一名作为项目负责人,对登记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四条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应熟练掌握电子化全流程操作,精准把握招标投标新规则,积极参加从业人员能力培训,不断提高业务素质。

  第十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加强对从业人员管理,严禁从业人员同时在两个及以上代理机构从事招标代理业务。鼓励代理机构建立从业人员在招标代理项目中不良行为的警示批评、暂停从业和开除辞退等内控监督制度。

  第十六条 从业人员(含项目负责人和关键岗位人员)从事招标投标活动应接受履职行为评价管理。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一标一评”方式,对从业人员全过程履职行为进行评价。

  第十七条 招标人、交易机构等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对从业人员的不良行为(见附件1)进行记录,并于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行为事实说明及佐证材料通过市建设工程管理云平台线上推送至相应的行政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八条 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招标投标活动监管情况和招标人、交易机构不良行为记录、事实说明及佐证材料等进行打分评价(见附件2)。

  从业人员在同一招标项目中的同一行为事实,同时涉及多个记录主体的,由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事实认定,避免重复评价。

  第十九条 从业人员不良行为实行扣分制。履职行为评价基础分为100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89-75分为良好,74-60分为一般,59分及以下为不及格。从业人员对扣分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市建设工程管理云平台向行政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申诉。

  第二十条 本次招标代理活动结束后,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应将《从业人员履职行为打分评价表》告知代理机构,代理机构可按照本机构内控监督制度对不良行为从业人员进行处理和教育。

  第二十一条 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应将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履职情况通过市建设工程管理云平台实现部门间信息共享,以辅助招标人择优选取从业人员。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严禁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下列活动:

  (一)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二)通过向招标人有关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不正当利益等手段承接招标代理业务;

  (三)与招标人有关工作人员串通,规避招标,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四)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

  (五)为特定投标人或特定潜在投标人谋取中标创造条件或提供方便;

  (六)向评标专家行贿;

  (七)引导评标专家作出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评标意见;

  (八)其他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具有上述情形的,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泄露应当保密的信息或者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条款予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禁止一定期限内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等行政处罚,并向社会公布。涉及严重违纪违法的,应依法移送相关部门处置。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代理机构登记虚假信息的,有权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反映。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应当及时组织核实,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 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托市建设工程管理云平台,对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实施动态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重点监管以下事项:

  1.机构专职从业人员配置情况;

  2.代理合同及关键岗位履约管理;

  3.招标文件合规审查;

  4.招标公告信息完整公示;

  5.投标保证金规范管理;

  6.异议、投诉协同处置;

  7.招投标档案保管;

  8.代理服务费收取合规性;

  9.机构登记信息真实性。

  第二十五条 交易机构应当加强现场管理,完善视频监控,真实、客观、及时记录招标交易情况,并对不良行为予以劝阻。

  第二十六条记录和评价从业人员履职行为应客观公正。如发现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打击报复、徇私舞弊等,应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局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政务和数据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6年9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9月17日。


  附件:1.从业人员不良行为情况表.wps

             2.从业人员履职行为打分评价表.wps


  政策解读:《东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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