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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府定价停车设施的范围有哪些?哪些不属于定价范围?
答:根据《广东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东府〔2018〕92号)有关规定,我市对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具体包括如下五大类:1.依法施划的道路(含村社区)人工或自动停车设施;2.城市公共交通枢纽站及换乘站配套停车设施;3.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点、口岸配套停车设施;4.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公办学校以及政府投资建设的博物馆、图书馆、青少年宫、文化宫、体育馆等社会公共(公益)性单位配套停车设施;5.各级人民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投资(交通投资)公司投资建设的室内专业停车设施。上述停车设施由价格主管部门制定(调整)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标准。经营者根据停车设施所属定价管理形式执行政府定价收费标准或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根据停车供需状况自行确定收费标准。
除此之外的住宅小区、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物流园区、营利性医疗机构、专业市场等配套停车场以及政府列管停车场以外的露天停车设施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停车场经营者可根据建设经营成本、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依法自主确定收费标准,无须向我局办理停车收费许可证明,但须按规定做好明码标价。
二、出台差别化停车收费的背景是什么?
我市实施差别化停车收费政策,主要基于两方面的考虑:一是原收费标准已不适应社会发展需要。我市原停车收费标准是2002年制定的,17年来,我市社会经济发展、停车设施建设、机动车保有量、停车服务方式、供需变化、经营成本、管理政策等都有很大变化,原标准已不能适应社会发展需要。二是通过价格杠杆调节停车需求。截至2019年11月底,东莞的汽车保有量已突破324万辆,位居全国前10,全省第2。全市约有140万个停车泊位,供需缺口近180万个。国家、省有关停车收费管理政策明确要求,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管理,并要求推行差别化收费,利用价格杠杆促进停车服务资源利用,缓解城市交通拥堵。故此,我局按照“路内高于路外、重点区域高于非重点区域、高峰时段高于非高峰时段、非服务对象高于服务对象”的原则制定了差别化停车收费方案,通过价格杠杆调节停车需求,提高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设施的使用率和流动率,缓解“停车难”状况,并引导市民优先选择公共交通出行。
这次停车收费调整,主要是调整了纳入政府定价(指导价)的五类停车设施的收费标准,除此之外的住宅小区、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物流园区、营利性医疗机构、专业市场等配套停车场以及政府列管停车场以外的露天停车设施不受本次调整影响。
本次收费调整后,我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总体水平比广州、深圳市低,与其他珠三角其他城市相近。
三、调整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一)调整定价管理形式。积极探索发挥市场对停车资源配置的调控作用,提高停车设施物权人(经营者)利用价格杠杆调节停车需求的能力,将原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各类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调整为政府指导价管理。停车设施经营者可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根据停车供需状况自行确定收费标准,无须再报价格主管部门审批。
(二)制定五类停车设施政府指导价(最高限价)。按照“路内高于路外、重点区域高于非重点区域、繁忙时段高于非繁忙时段、非服务对象高于服务对象”的原则,制定差别化服务收费标准。
1.路内停车划分为重点区域、非重点区域和村社区区域,并区分繁忙时段和非繁忙时段制定不同的标准,适当扩大不同区域路内、路外停车设施之间的收费差距,引导更多车辆使用路外停车设施。路内停车非繁忙时段收费标准从低制定,满足周边社会车辆夜间停放需求。
2. 进一步优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停车服务收费标准,按照非服务对象高于服务对象、繁忙时段高于非繁忙时段等原则实行分时段、分特定人群差别化收费政策,一方面抑制非就诊车辆在繁忙时段过度使用,另一方面满足周边群众夜间停车需要。
(三)缩短停车设施计费单位时长。将停车设施计费单位时长由原来每1-2小时缩短至以15分钟或30分钟,降低短时停车费用,停放时间越长缴费越多。
(四)鼓励新能源汽车绿色发展。对新能源汽车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给予9折优惠。
(五)鼓励供需矛盾不突出的公共(公益)性单位配套停车设施可适当延长免费时限。
四、群众用车成本会大幅度增加吗?
根据国家、省、市停车场建设相关要求,停车场供应以配建停车为主、公共停车为辅、路内停车为补充。《通知》调整了纳入政府定价路内及公共停车场收费标准,由于原标准实际上是2002年制定,基数较低(除路内之外平均每30分钟0.5元),因此,相对幅度较大。但由于该部分停车设施数量占全市停车设施总数比例有限,大部分群众日常使用频率不高,除此之外群众日常使用频率较高的居民住宅小区、商业、写字楼等配套停车设施不受此次调整影响,总的来说,市民的出行成本有所增加,但增幅不大。
近年深圳、佛山、中山等城市已相继调整停车收费标准,广州于今年初也公布了拟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本次收费调整后,我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总体水平比广州(征求意见稿)、深圳市低,比珠三角其他城市略高,与我市社会经济发展、人均收入水平以及汽车保有量在我省所占比例相若。
五、实行市场调节价的住宅小区、商业配套等停车场会跟风大幅度涨价吗?
1.住宅小区。根据省的规定,我市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自2015年8月15日起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停车场经营者接受委托,按照停车服务合同或其他约定,向住宅小区业主或使用人提供停车场地、设施、停车秩序管理以及保管服务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停车场经营者与业主或使用人通过合同或其他方式约定。现行住宅小区已大多数通过合同协议、业主公约等形式订立了小区停车收费标准,物业服务双方应按照有关约定执行,物业服务企业不可擅自调整停车收费标准。若需调整的应按照车位权属不同有所区别,属于业主共有的车位或公共地方,如需调整收费或利用公共地方进行经营管理,应按《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征得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即“双过半”)。已确权的车位,由产权人自行定价,但已签订租赁合同的,须按合同约定继续执行,并按规定做好明码标价。
如服务企业违反合同规定或不按规定利用业主公共配套车位进行收费的,可按《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循法律途径解决。业主也可以通过召开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就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公共配套停车位停放服务收费等事项进行决定,维护业主利益。因此,住宅小区跟风大幅度涨价的可能性不大。
2.其他社会配套停车设施。从2015年放开社会配套停车设施停车收费管理后,绝大部分商业、办公等社会配套已上调收费标准,使该部分的停车设施价格回归市场价值,市场供求基本上处于平稳。以大市区商业圈为例,南城胜和大厦、汇一城、康帝酒店和东城万达等停车设施首小时5-10元,首小时后每小时1-5元,全天最高限价均在30元以上,大部分高于此次公共公益等停车设施新标准。提高政府列管定价停车设施收费标准,将会分流部分车辆移至其他社会配套停车设施,在供求变化的情况下,停车设施经营者会通过价格调节平衡停车需求。因此,小部分停车场收费标准将有所上涨,但估计涨幅不大。
六、今后停车场服务收费改革的方向怎样?
答:根据2015年8月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等七部委《关于加强城市停车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今后政府将进一步缩小对停车服务价格的管理范围,加大推行差异化收费政策力度,优化停车设施编制规划,明确建设重点,鼓励建设停车楼、地下停车场、机械式立体停车库等集约化的停车设施,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停车设施建设,促进停车设施健康发展,尽最大努力缓解停车难矛盾。下一步我市将结合本市实际,积极贯彻国家、省的政策,进一步深化停车场服务收费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