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依据
1、《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11〕3207号);
2、省物价局 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印发《广东省物价局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和〈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民办幼儿园收费备案的实施细则〉的通知》(粤价〔2012〕47号);
3、《关于规范我市民办幼儿园收费管理的通知》(东价〔2014〕24号)。
二、申请条件
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设立、取得《办学许可证》的各类民办幼儿园。
三、申请材料
(一)《办学许可证》复印件;
(二)《东莞市民办幼儿园收费备案表》(以下简称《收费备案表》,见附件1);
(三)《东莞市民办幼儿园收费培养成本表》(以下简称《培养成本表》,见附件2,分别填写过去1年、当年及下1年数据,首次备案填写未来3年测算数)
(四)过去1年财务审计报告(首次备案的提供验资报告);
(五)价格、教育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由申请幼儿园盖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真实有效。
四、受理机构
1、市属幼儿园报市教育局出具备案意见后报市物价局备案;
2、中心镇(园区)幼儿园报镇(园区)教育主管部门出具备案意见后报镇(园区)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3、非中心镇及街道办事处幼儿园报镇街教育及价格主管部门分别出具备案意见后报市物价局备案。
五、办理流程(适用于市属及非中心镇幼儿园)
1、流程图:
物价局办事窗口提交书面申请材料 |
受理 |
一次性通知补齐补正 |
通过(可打印受理回执) |
不通过 |
备案 |
不予受理通知书 |
网上提交资料(适用于网上申报用户) |
2、流程说明
(1)通过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东莞分厅(http://shenbao.dg.gov.cn/xzspweb/dg_index.jsp)或东莞市价格信息网官网(http://wjj.dg.gov.cn),进入“民办幼儿园收费备案”进行网上申报备案;
(2)填写《收费备案表》后暂存并在该网页打印纸质版;
(2)携带《收费备案表》、办学许可证复印件、过去1年的财务审计报告(首次备案的提供验资报告)、过去1年和当年及未来1年的《培养成本表》(首次备案则填写未来3年的测算数)等纸质资料到镇街教育、经信部门出具备案意见(市属民办幼儿园到市教育局出具备案意见);
(3)将《培养成本表》和加盖意见的《收费备案表》上传至申请页面,然后点击“提交”按钮提交备案申请;
(4)提交材料2个工作日后,可在网上查询办理进度,通过的,可打印《提交书面材料通知书》,按通知书的要求将材料送市物价局办事窗口,并领取《受理回执》;
(5)市物价局通知或网上提示已办结的,申请单位可凭受理回执到指定窗口领取备案回复。
六、申请备案时间
(一)办事时限:
首次申请收费标准备案的,应自办学许可证发证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调整备案标准的,春季起实施的应在上1年6月至11月期间提交;秋季起实施的须在上1年12月至当年5月期间提交。
(二)收费执行时限:
经备案的保教费标准应至少保持两学年内稳定,但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放宽为1学年:
1.保教费标准备案后,被评为市一级或省一级幼儿园的;
2.园舍重建、搬迁的;
3.为了提高办学质量,投入大量资金对园舍进行翻新、大修,造成生均培养成本上升并超过现行备案标准的。
上述三种情况,除按要求提供备案材料外,还需提供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参照《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办幼儿教育机构教育培养定价成本监审的办法》(粤价〔2009〕254号)对保育教育成本进行审计的报告。
(三)经查实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保教费标准再次申报备案的时间间隔延长1学年:
1.未按要求自办学许可证发证之日起2个月内进行首次申请备案的;
2.未严格按照备案标准收费的;
3.服务性收费、代收费未按要求单独列帐多退少补的;
4.没有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的;
5.没有按要求实行收费公示的。
七、不予受理的情形
市镇两级教育、价格主管部门应认真审核民办幼儿园提交的有关材料。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备案机关不予受理:
1.未能按要求提供资料的;
2.没有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真实核算教育培养成本的;
3.提供虚假或无效资料的;
4.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没有独立核算或没有按实计收、结余退款的;
5.经查实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行为但没有按要求整改的。
八、办理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出具备案回复。
九、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联系方式
1、办理窗口:东莞市物价局收费管理科;
2、办理地址:东莞市鸿福路99号市行政办事中心主楼六楼;
3、邮政编码:523888;
4、联系电话:0769-22830662;
5、监督电话:0769-22830666。